隨著城市汽車保有量的逐年遞增和缺乏相關防范交通噪聲污染的機制、措施,在海南,大部分的市縣均存在交通噪聲污染的通玻一些大卡車、貨車司機在路上行駛時不分路段、時間、區域肆意按高分貝喇叭;市區公交車、出租車司機為趕路、催促前車、拉客,隨意鳴笛;駕駛員無視交通標志,不該鳴笛時鳴笛,或者使用超過規定分貝喇叭等現象很普遍,不僅嚴重影響居民的正常休息、工作和生活,同時,也抹黑了國際旅游島的形象。
為此,人大代表王泰令建議:
(一)完善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在總結《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立法和執法的基礎上,省人大盡快制定《海南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通過立法確定執法主體、責權,規范環境噪聲實施者的行為和責任。加強對劃定城市區域范圍、劃定停車區域,禁止車輛安裝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和擾民的報警裝置制度的制定;加大對城市機動車噪聲的檢測和取證力度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制度;加大檢查、監督和問責的力度、堅決杜絕失職瀆職行為。
(二)大力宣傳。目前,各級政府缺乏對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宣傳,應考慮加強此方面的法制宣傳和文化教育,以逐步讓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需要,是保障人體健康的需要,保護聲環境,是每個公民的職責,形成控制交通噪聲的文化氛圍,達成交通噪聲危害和加強噪聲防治的共識。可以通過媒體、車輛(尤其是公務車輛和出租車)及志愿者,進行“少鳴一次喇叭,多享一份寧靜”,“遠離噪聲干擾,城市因此更好”等公益廣告的宣傳等等。
(三)加強交通噪聲執法監管。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治理機動車輛鳴笛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等有關環境噪聲質量標準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超標準排放環境噪聲的,應當采取教育、罰款、責令停止使用、責令改正,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公安部門不得發給行車執照,不得辦理年審手續等措施治理環境噪聲污染。
(四)加大對機動車喇叭等設備技術監管。要求機動車生產及相關企業取消生產、安裝、銷售和使用高音喇叭,研制開發、生產安裝、銷售使用控制喇叭時長、音量、傳播距離及和車速匹配的喇叭控制系統;研制開發、生產安裝、銷售使用鳴號噪聲識別系統,有利于執法部門執法取證;研制開發、生產安裝、銷售使用城市市區鳴號失效系統或語音提醒系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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