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證據:裝著被害人張某沉入百米水庫的鐵籠
“鐵籠沉尸”案主犯胡某
“鐵籠沉尸”嫌犯受審
法庭上,一起離奇命案觸動著所有人的神經:三年前,一個身高1米8、體重近200斤的男子被人塞入一個體積不足一立方米的鐵籠中,隨后從高橋上直接掉進了百米深的水庫……三年后,男子的尸體才被警方打撈上岸,已然高度腐化。
男子為何被裝進鐵籠?又如何沉入水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為催討巨額債務,將被害人張某非法拘禁,并將人裝進鐵籠扔進水庫。
這次庭審,和之前三次一樣,主犯胡某依然矢口否認害人,稱自己在大橋上已經釋放了張某,他的死和自己無關;不過,另一名被告人金某卻供述了被害人從被裝上車到被推入水庫的全過程,兩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打架”也讓這場庭審充滿了戲劇性。
今天上午,駭人聽聞的“鐵籠沉尸”案在杭州中院開庭審理,受審的被告有9人,其中胡某、張崇某、金某三人被控故意殺人罪。
被害人尸體打撈后首次開庭 主犯仍拒不認罪
今天是“鐵籠沉尸”案的第四次開庭審理,也是受害人張某尸體被打撈上來之后的第一次開審。
2012年9月1日凌晨,張某究竟如何掉入水庫?法庭上幾名被告人的供述,出現了“打架”的場面。
作為案件的主犯,胡某第一個受審,和之前幾次一樣,胡某依然一口咬定當時他們并沒有將張某推入水庫,而是當晚在大橋邊把張某釋放,態度相當堅決。
第二名被告人張崇某承認自己在運送裝有受害人的鐵籠時,為了把遮雨布拿掉而觸碰過鐵籠,他在庭上說,他清楚鐵籠掉進了水里,但是怎么掉下去的,他不知道。在前幾次開庭中,張崇某則一口咬定當時在橋上釋放了被害人張某。
公訴人訊問,為何之前的供述是將被害人釋放,和這一次供述不一致?張崇某支支吾吾了好幾次,最后承認,當時是自己有僥幸心理,為了求輕判。
另一名被告人金某一上庭,就表示會如實供述犯罪過程,并稱愿意認罪伏法。隨后的時間里,金某完整供述了當晚的事發經過,似乎為法庭“還原”出了那天凌晨的情景。
金某稱,2012年8月31日,胡某讓其駕駛一輛奧迪Q7轎車,將被害人張某轉移。但車開到半路突然發生了爆胎。
于是,他們一行人只能換車,找了一輛尼桑的皮卡車,將張某連同鐵籠抬到了車后車廂,并蓋上了遮雨布。這輛車由被告人傅某駕駛,車上坐著胡某和金某;而張崇某則駕駛另一輛英菲尼迪轎車一同前往。
9月1日凌晨,車開到了事發的灘坑水庫北山大橋上,“這時候胡某讓我停車,隨后我聽到后車廂有聲音,看過去發現是胡某和張崇某正在抬鐵籠子。”
金某供述,因為籠子太重,他們兩人叫金某過去幫忙,金某過去后,突然發現皮卡車正在溜坡,于是回車里拉手剎。
“這時候我聽到嘭的一聲,回頭一看,鐵籠子已經不見了蹤影,而胡某和張崇某示意自己開車。”金某稱,他這才意識到籠子和被害人張某一起掉進了水庫里。
在前幾次庭審中,金某也稱當時在橋上釋放了了張某,今天突然翻供,金某稱之前是因為自己害怕,所以才說(釋放了張某)。
庭審現場展示奪命鐵籠:生滿黃銹不足1立方
庭審的質證環節,公訴人現場出示了關押張某的鐵籠。
鐵籠外面包著一個尼龍袋子,當法警打開袋子的那一刻,記者還是震驚了。那是一個60cm*60cm*70cm大小的籠子,因為在水下浸泡了兩年多,已經生銹發黃。
據悉,被害人張某身高1米8、體重近200斤,是一個十足的胖子,而這個鐵籠空間極其狹小,很難想象張某是如何進入這個鐵籠的。
公訴人還當庭播放了張某尸體打撈過程,畫面著實震撼。身形高大的張某蜷縮在一個鐵籠中,身體被水泡的全身腫脹,雙腳從中漏出來,而鐵籠也因為流水,有一扇門被打開。
此時,張某尸身已經高度皂化(尸體停放在水中或潮濕的土中,與空氣斷絕,體內脂肪發生變性,變成灰黃色蠟樣物)。
但是,面對這樣的“鐵證”,胡某還是堅稱自己沒有殺害張某。
公訴人:主犯屬無理狡辯
辯方律師:被害人有嚴重糖尿病 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被告人胡某、張崇某、金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人認為,盡管被告人胡某仍辯稱,其將被害人在橋頭釋放,但這個辯解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予以佐證,并且與現有證據相矛盾,特別是已經從水庫底發現被害人尸體及鐵籠這一事實完全矛盾。胡某所作辯解僅是其一面之詞,實屬無理狡辯,不足采信。公訴人提請合議庭予以注意,被告人胡某的無理辯解,同時表明他時至今日仍拒不認罪,拒不悔罪的態度。
“大家可以回顧一下案發現場。胡某之所以選擇了北山大橋這一地點作案,就因為看中了水庫這一有利地理環境,沿庫一帶道路曲折,人跡罕至。事實證明,被告人的僥幸是有一定的基礎的,那就是水庫深不見底。”公訴人認為,胡某等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
但胡某的辯護人堅持,胡某的故意殺人不能成立,“首先是沒有動機,拘禁的目的是為了討債,不是殺人,而期間也確實要回了一部分,如果殺了張某后續的錢沒辦法要回來。”辯護人認為,盡管如今已經找到被害人張某的尸體,但本案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究竟生前入水還是死后入水,尚不清楚。”
辯護人提出,張某患有嚴重糖尿病,服藥不及時也有可能死亡,并且如果他還活著,在將鐵籠扔進水庫時也不可能不呼喊,但幾名被告人都說沒有聽到聲音,因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對此,公訴人反駁說,根據當時開車的傅某的供詞,在運送張某中途,鐵籠的遮雨布曾經松開,胡某下車重新包過,期間張某要求喝水,此時張某還是活著的。從青田方山鄉松樹下村到案發地點不過一個小時,張某尸體表面沒有任何傷痕,也沒有機械性窒息的現象,不可能突發死亡,由此也可以推斷,在推入水庫前應該是存活狀態。至于法醫鑒定意見為“死因不明”,是因為事發至打撈上尸體有兩年多時間,法醫持保留態度是審慎的。
至于,張崇某和金某,公訴人認為,雖然張崇某、金某在鐵證面前,放棄僥幸心理,承認二人在第一次庭審中辯稱把被害人釋放的辯解是完全虛假的。但張崇某在法庭上,盡管承認了籠子掉入水中的事實,但否認其直接參與殺害張宏,也表明了他仍拒不認罪的態度。而金某,公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較好,比照胡某和張某,建議從輕處罰。
今天,胡某的律師還表示,胡某愿意對張某的家屬進行補償,但并不是因為故意殺人,而且是因為他參與了前期的非法拘禁。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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