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定位不夠明晰,民辦高校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并累積了不少矛盾,這些難題已經到了亟待破解的時候。住瓊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出,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盡快明晰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同是“事業單位”的法人屬性,并將民辦高教納入即將修訂的《高教法》的范疇。
目前國家的有關法規把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定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這樣的定位本身不夠科學準確,即只說明了民辦高校“不是什么”,而沒有明確民辦高校“是什么”,特別是與公辦高校“事業單位”的法人屬性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在辦學實踐中給民辦高校帶來許多困難。
一是因為與公辦高校法人屬性不同,帶來了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法律地位不同,由于法律地位不同,就不可避免地給民辦高校發展建設帶來許多事實上的不平等。二是由于民辦高校法人屬性定位模糊,帶來民辦高校產權屬性的不清晰,制約了投資人投資的積極性。三是因民辦高校法人屬性定位模糊,也使學校內部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健全,辦學自主權缺乏明確規定。四是民辦高校教師權益缺乏法律保障。民辦高校教師的身份和社會保障上與公辦教師存在較大差異,難以落實法律所規定的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造成教師隊伍不穩定。五是國家和地方給高校的許多優惠政策難以落實。
委員們建議對民辦高校發展建設中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界定。諸如,規范法人制度、明確產權屬性、健全內部治理結構、落實辦學自主權、明確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應有明確的界定,特別是在教師權益方面,民辦高校教師應與公辦教師的權益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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