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良法善政,是現代公共治理的基本框架與維度。正因如此,人大發言人傅瑩直面“曾有人批評全國人大立法虛置問題”的提問時指出,立法法是規范所有法律行為的法,“管法的法”,定法之法,這部法格外重要。換言之,國家有關立法活動,都應該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執行;而立法法本身,則是社會治理的規范與遵循。
立法法大修,地位上雖“高大上”,效用上則“接地氣”。根據百度搜索指數的統計,2013年對“立法法”的搜索指數為297954;而在2014年,這一數字激增到了337345,增幅達到13.22%,搜索峰值出現在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期間。為什么民眾對立法法升級如此關注?就像政府工作報告里說“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一樣,對于依法治國而言,“立法更不可任性”。數據顯示:上屆全國人大規劃立法64項,其中由主管行政部門起草的有48部,比例高達75%。各部門“既當裁判員,又做運動員”,常出現部門間管轄權沖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人大主導立法”。有了新立法法,今后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增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必須依據稅法,而不是僅通過一紙“行政通知”來實現了;而政府規章也不能與法律相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權利又多了一層防護罩,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規章將不可能“夜半突襲”。
立法法大修的關鍵詞很多,譬如立法質量、地方立法權、稅收法定、不得減損權利原則等。然而,從更長遠的愿景來看,立法法的轉身,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再提速。雖說“徒法難以自行”,但對于司法體系來說,“有法可依”永遠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第一步。反腐治本,要考建章立制;環保升級,要加大執法……用頂層設計的話說,“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改革要行穩致遠,轉型要逆水行舟,都必須在法治框架內有序前行。2015年是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觀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四個全面”是一個目標、三個舉措,如國之四維,每個維度,都離不開前置性的立法工作夯實“地基”。沒有良法,小康社會不完整;沒有善法,改革硬骨頭啃不下去;沒有大法,依法治國就成了無本之木;沒有嚴法,治黨就成了空話。
一言蔽之,立法法升級的是“護法”的力量。從“有法可依”走向“有善法可依”,權力更謙抑,權益更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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