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補償款數額,多次到工地阻工,派出所帶回所里調查,多名村民竟然聚眾沖擊派出所“搶人”,打砸派出所人員和設備,導致數人受傷。近日,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段某文等6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某輸電工程公司征用耒陽三順街道某村2組水田作為基座鐵塔用地,征收款及青苗補償款已補償到位。征地協議簽訂后,少數村民以補償款太少為由多次到施工工地阻工。2014年4月12日,村民段某松到現場阻工并威脅施工方,致使施工無法進行,當地派出所將段某松傳喚至派出所調查。被告人周某妹(段某松母親)得知其兒子被抓后,要求村里派人去派出所。被告人段某文召集段某芽、段某柏、段某發等三十余人到派出所喊鬧要求放人,并打砸派出所,毆打所內工作人員,強行將段某松從派出所搶走,造成工作人員劉某平等5人輕微傷。
此前,耒陽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文等6人有期徒刑9個月至5年不等。段某文等6人不服,以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為由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段某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毆打干警和協警,致5人輕微傷,砸壞門窗,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一審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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