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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南亞廣場便民疏導點疑變商鋪 租戶不愿交高額租金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5-03-19 08:30

      海口南亞廣場便民疏導點是不是商鋪惹爭議

      月租金5000元有沒有道理'

      發包方與租戶昨“法庭見”

      管理部門批復定價不得超過300元租金的便民疏導點,最后變成商鋪,并約定5000元/月的租金。海口便民疏導點問題被媒體曝光后,南亞廣場便民疏導點部分租戶拒絕繳納租金,發包方為此將部分租戶告上法庭。3月1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此案開庭,雙方就租金該怎么交進行了一番辯論。

      疏導點租金高引官司

      據了解,2012年5月31日,海口市市容市委做出市政容管字[2012]65號文件即《關于在南亞廣場增設便民疏導點》的批復。該批復主要內容為:同意在南亞廣場興建便民疏導點,該疏導點主要安排轄區的零就業家庭人員等。批復指出,該疏導點安全工作由興建單位負責,租金限于300元以下。

      美蘭區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7月5日,第三人聯創達公司與第三人王先生簽訂一份《轉讓合同》,聯創達公司將其承租的海口市和平南延長線兩邊土地承租使用權及經海口市政府相關部門批復在該地塊建設疏導點的許可文件,一次性轉讓給王先生,由王先生自主建設經營、管理、自負盈虧,自主承擔經營期內的全部責任。簽約后,第三人王先生與原告黃女士、第三人劉先生在上述地塊上分別按50%、10%及40%的出資比例合伙出資搭建了位于和平南路南亞廣場北側臨街的便民疏導點,并共同約定在建成后任何一方均可將鋪面對外出租。

      2012年9月27日,黃女士與被告范女士簽訂一份《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黃女士將坐落于海口市和平南路南亞廣場北側臨街商鋪第15號商鋪出租給范女士,用途為商業,租期共3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商鋪每月租金為人民幣5000元整,每期繳納三個月租金。

      2012年10月1日,范女士向黃女士交納了鋪面押金15000元及2012年10—12月的租金15000元,黃女士隨后將涉案商鋪交付范女士使用。2013年4月7日,范女士支付黃女士1個月八折的租金4000元。2013年5月5日,范女士又支付1個月的租金4000元。以上合計范女士共支付租金38000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范女士認為涉案商鋪為便民疏導點臨時性商鋪,合同約定的租金過高。原、被告雙方對商鋪的租金價格產生爭議,范女士此后未再支付租金。

      為此,黃女士將范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金。

      美蘭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就政府核定租金的問題向海口市市政市容委調查。該委認為,涉案臨時便民疏導點建設成了商鋪,以商鋪進行招租,承租人員也不是海口市的“五類人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殘疾人、零就業家庭人員、低保戶等困難群體),臨時便民疏導點的性質已經改變,其同時表示雙方的經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發包方租戶庭審交鋒

      范女士等租戶表示,他們不愿意按原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因為涉案鋪面屬于便民疏導點,故租金不能按照普通商業鋪面的標準收取。她們同時反映,進場時還交了數萬元的進場費。

      2014年10月,美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該便民疏導點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而海口市市政市容委未能通過政府定價的方式確定南亞廣場臨時便民疏導點的租金價格。因此,原、被告簽訂的涉案合同屬于符合一般市場經濟規律的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并非政府指導下的租賃合同。一審判決范女士等租戶向黃女士支付租金。

      范女士等人不服上訴至海口中院。

      18日,海口中院對此案進行詢問。上訴租戶認為,便民疏導點不可能因為建設及管理的原因轉化為商業鋪面。雙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能否變更取決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如果涉案鋪面為便民疏導點,在上訴人不具有承租資格的條件下,法院可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并根據過錯責任判令過錯方返還無過錯方財產。也可以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對此,黃女士的代理人答辯稱,雙方自愿簽訂《商鋪租賃合同》,范女士等人對該鋪面的性質、狀況完全了解,根本不存在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有欺詐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黃女士建設和管理的南亞便民疏導點鋪面是經合法審批建立的,她從未收取過進場費,不負返還義務。同時,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合同變更理由。本案涉案的鋪面一直還在正常的使用狀態中,沒有被拆除、征用等不適于合同履行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此案當庭沒有宣判。媒體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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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南國都市報] [作者:] [編輯:覃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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