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王某在印度購買紫檀木,準備帶回國內,但被印度海關發現并遭處罰。回國后,航空公司將王某解雇。王某不服此決定,與公司展開了訴訟。一審法院認定航空公司的解雇決定有效,王某敗訴。王某不服,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訴。昨天,記者獲悉,市三中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是某航空公司空姐,負責北京至印度某地航線的客艙服務工作。2013年11月底,王某在印度購買了大量紫檀木,準備帶回國內。當地海關將這些紫檀木沒收,并處罰了王某。回國后,航空公司通知王某,因其行為違反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不同意公司的決定,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仲裁委做出裁決,航空公司與王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航空公司不服此裁決,向一審法院提出了起訴,要求法院認定公司的解雇決定有效。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反了航空公司制定的相關工作規定,故判決航空公司無需繼續履行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王某不服,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訴。
市三中院認為,經該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相同,因此,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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