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2日10時30分許,李某和其妻黃某來到名門廣場,并搭乘商場手扶梯進入位于名門廣場北區的海口美蘭宇宙之城動漫城,張望后走出動漫城。二人在動漫城門口等待搭乘商場直梯時,黃某獨自轉身再次進入動漫城,其后李某發現黃某不見,遂四處查找,均未找到。據商場視頻監控顯示,黃某獨自再進入動漫城后,幾經徘徊。當天12時許,名門廣場的工作人員發現黃某趴在名門廣場負一樓出口處,后報警。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黃某高墜死亡。
黃某的丈夫李某與女兒李某珍認為死者是在海口美蘭宇宙之城動漫城內產生幻覺而墜樓,于是將海口美蘭宇宙之城動漫城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名門公司、曾某干(海口美蘭宇宙之城動漫城經營者)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497924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名門公司、曾某干經營管理的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李某、李某珍認為動漫城是使人產生快感和致幻的場所,黃某走進該動漫城后產生幻覺,均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李某珍還稱經營動漫城的業主須將窗戶封閉,于法無據。故名門公司、曾某干未將動漫城窗戶封閉,不屬于安全隱患。且從商場視頻監控記載的內容來看,黃某獨自轉身再次進入動漫城,在動漫城幾經徘徊,其行動自由,沒有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不能確定名門公司、曾某干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至于此后黃某的行為因視頻監控沒有拍攝到,沒有證據證明名門公司、曾某干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李某、李某珍向名門公司、曾某干提出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李某珍的訴訟請求。
李某、李某珍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海口中院提出,其稱海口美蘭宇宙之城是動漫城,猶如另一個生活中沒有的夢幻境界,對兒童極具誘惑力,容易刺激精神病人。該場所危險系數非常高。且出事的窗戶當時是敞開著的,窗戶邊緣擺放著投籃球的桌,高度很低,小孩很容易攀爬上去,該窗臺外面是籃球場,產生幻覺的人容易誤認該籃球場為投籃桌,發生危險。如果精神有障礙的人員伸頭到窗戶外面透氣,就會存在不慎從該窗戶上墜樓的危險。顯然,動漫城是具有危險性的,存在安全隱患。名門公司、曾某干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營場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李某、李某珍稱黃某精神經常恍惚,李某、李某珍跟她說事情的時候,其沒有聽進去,好像在想什么事。出事當天,李某與黃某一起從家里到名門廣場,從商場的視頻可以看出,黃某走路姿態與正常人不一樣,神情恍惚,說明黃某具有抑郁癥的癥狀,屬于精神障礙人員。動漫城容易給人快感和虛幻的感覺,黃某走進動漫城后,一直盯著投籃機,精神恍惚,產生幻覺,誤認為窗外的籃球場為投籃機,遂而爬上窗戶,才不慎從窗臺上墜樓身亡的。李某與黃某夫妻之間沒有感情糾紛,也沒有發生爭吵,不存在感情或者一時之氣而想不開,所以黃某并非自殺。黃某的家屬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明顯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曾某干答辯稱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能夠意識到自己跳樓所產生的嚴重后果,但其仍然采取以跳樓方式自殺,是其本人對自己生命健康權的放棄。因此,名門公司、曾某干對黃某的死亡結果不承擔責任。曾某干從名門公司承租的鋪面是經過海口市住建、規劃等相關機構綜合驗收合格的商業鋪面,相關標準均符合國家的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海口中院認為,名門公司、曾某干作為經營管理者,在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對經營場所的建筑物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安全性承擔保障責任,李某、李某珍提出的動漫城窗戶的安全性問題即屬此類。根據一審法院現場勘測的結果,出事的窗戶窗臺距離地面的高度為1.17米,完全符合建筑安全規范要求。李某、李某珍提出應當封閉窗戶的意見,違反了消防安全規范,對此不予采信。李某、李某珍提出的窗口必須設置常人無法進出的護欄的意見,沒有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對于李某、李某珍提出的窗下擺放了投籃桌,如果小孩攀爬容易引致危險的意見。
海口中院認為,經營者對于未成年人負有特別的安全保障義務,消除危險,使之不能發生,使未成年人與該危險隔離,使之無法接觸。但對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人,僅負有一般保障義務,即對于隱蔽性危險負有告知義務。攀爬窗戶的危險并非隱蔽性危險,對一般成年人來說屬于明知或應知危險,不屬于經營者安保義務范圍。死者黃某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清醒地知道明顯的危險所在,明知不可為而為,應自行承擔行為后果。李某、李某珍提出黃某為精神障礙人士的意見,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依法不予采信。
海口中院認為,對于李某、李某珍提出的動漫城會使人產生幻覺的意見,沒有證據證明,依法不予采信。名門公司、曾某干作為經營管理者,在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配備適當的人員為進入動漫城的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李某、李某珍提出的動漫城未配備足夠的保安進行巡視,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并阻止黃某的墜樓行為的意見即屬于此類。黃某在動漫城內徘徊,并不會引致危險發生,而危險的發生源于攀爬窗戶,李某、李某珍要求名門公司、曾某干能馬上發現黃某的危險行為不合情理。故,李某、李某珍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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