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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年前,萬寧一對夫婦把自己辛苦經(jīng)營多年的花木公司進行轉(zhuǎn)讓,內(nèi)地老板櫧樹林接手。雖然約定好買家出近80萬元,賣 家出20萬元,用這近100萬元去辦繳納稅費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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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寧夫婦被催繳62萬元稅款 法院一審判稅務機關(guān)敗訴

    海口網(wǎng)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5-04-06 21:18

      海口網(wǎng)4月6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銀)六年前,萬寧一對夫婦把自己辛苦經(jīng)營多年的花木公司進行轉(zhuǎn)讓,內(nèi)地老板櫧樹林接手。雖然約定好買家出近80萬元,賣 家出20萬元,用這近100萬元去辦繳納稅費手續(xù)。不料,公司按照協(xié)議轉(zhuǎn)手后,萬寧63歲老人楊澤春接連收到了當?shù)囟悇詹块T多份催補繳稅款的通知,疑因為對方未按規(guī)定履行代扣 代繳義務,老人被要求補繳62萬元個人所得稅(詳見本報報道《海南地稅部門聽證"六旬老人被催繳62萬個稅案"》)。由于“同一件涉案,兩個行政機關(guān)做出兩種不同的決定,讓 萬寧一對年已六旬的夫婦決定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2014年9月22日,瓊海法院就楊澤春夫婦狀告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和第三人櫧樹林稅務管理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報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近日,瓊海市法院判決撤銷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2014年5月29日對楊澤春、卓育英夫婦作出的瓊地稅四稽處[2014]5號、 [2014]6號稅務處理決定。

      六旬夫婦被催繳62萬元稅將稅務機關(guān)告上法庭

      2008年8月,當時身為海南萬寧市大古湖花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澤春,與妻子卓育英經(jīng)營的這家花木公司協(xié)議轉(zhuǎn)讓給褚樹某,出讓方式為股權(quán)轉(zhuǎn)讓。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 ,股權(quán)轉(zhuǎn)讓過程中應向國家政府繳納的稅費,楊澤春夫婦付20萬元,褚樹某付77萬多元,委托褚某用這近100萬元辦理繳納稅費手續(xù)。

      2011年10月6日,萬寧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向楊澤春夫婦送達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要求楊澤春、卓育英限期繳納2008年8月3日期間的股權(quán)轉(zhuǎn)讓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 總計金額達97萬余元。因楊澤春夫婦對被催繳稅款存在異議,給稅務機關(guān)提交了當時與褚樹林的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萬寧市地方稅務局在看過雙方協(xié)議后,宣布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作 廢,并于2011年10月27日向褚樹林發(fā)出核定繳納稅款通知書,后案件移交到地稅第四稽查局,時至今日,該案件已經(jīng)6年多,但該筆稅款仍未入庫。

      楊澤春為此向多個部門反映、信訪,2013年5月,萬寧市地稅局在給他的一份書面答復中認定褚樹林為個人所得稅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其追繳稅款。意見書中說,2012年7 月,此拖欠稅款案已由地稅第四稽查局第四稽查局立案查處并已查結(jié)。向第三人褚樹林批發(fā)出稅務處理決定書。

      2014年5月29日,地稅第四稽查局作出“瓊地稅四稽處[2014]5號”、“瓊地稅四稽處[2014]6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褚樹林未按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尚有62萬多元未 扣繳,限令楊澤春夫婦補繳該款項。對此,楊澤春夫婦不服,決定將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和第三人櫧樹林告上瓊海市法院。

      楊澤春夫婦認為: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是在萬寧市地方稅務局依法做出決定還沒有被糾正、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做出的重疊行文,是同一件涉案 ,兩個行政機關(guān)做出的兩種不同的決定,萬寧市地稅局的決定在前,第四稽查局的決定在后應該無效。

      楊澤春夫婦還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guān)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guān)在3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 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可他們夫婦于2008年8月3日與第三人褚樹林簽訂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2008年9月11日股權(quán)轉(zhuǎn)讓移交工作結(jié)束,當天,褚樹林免去我們夫婦的一切職務。由此可 以計算得出,本案稅款的追征期限應為三年。即到2011年9月12日到期。即使5年也已經(jīng)超過5年8個月。由此可以說,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下發(fā)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已經(jīng)超過法 定追繳稅款時效,應該撤銷。

      2014年9月22日,瓊海法院就楊澤春夫婦狀告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和第三人櫧樹林稅務管理糾紛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公開審理判六旬夫婦贏官司

      瓊海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楊澤春夫婦在萬寧市大古湖花木有限公司股權(quán)轉(zhuǎn)讓給第三人櫧樹林中應繳納的稅款是否尚有62.08萬元未繳和被告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向楊 澤春、卓育英夫婦追征該稅款是否已經(jīng)超過追征期。

      楊澤春夫婦主張該款已經(jīng)由第三人扣繳,其不再承擔納稅義務,主要依據(jù)是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中約定稅款100萬元由楊澤春夫婦承擔20萬元稅款,第三人櫧樹林承擔80萬元,并且楊 澤春夫婦委托第三人將全部稅款辦理納稅手續(xù),從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 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瓊海法院認為,該《解釋》條款是為司法機關(guān)在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不適用于稅務行政管理行為。

      對于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決定楊澤春夫婦補繳稅款是否超過追征期問題。《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 繳稅款的,稅務機關(guān)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 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只有特殊情 況追征期才可以延長五年,而適用五年追征期必須滿足二個條件:一、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二、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shù) 額在10萬元以上。本案屬于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形,但不屬于因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故本案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 況,追征期不能適用五年,應適用三年的一般追征期。從第三人櫧樹林2008年9月16日在稅務機關(guān)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即應納稅款開始,到2012年9月4日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對櫧樹林 立案稽查進行追征,已經(jīng)超過三年,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于2014年5月29日對楊澤春夫婦作出瓊地稅四稽處[2014]5號、[2014]6號稅務處理決定,責令楊澤春夫婦補繳個人所得稅 62.08萬元的具體行為行為,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屬于超越職權(quán)。楊澤春夫婦主張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超過追征期征稅的理由成立,瓊海法院予以 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2014年5月29日對楊澤春、卓育英夫婦作出的瓊地稅四稽處[2014]5 號、[2014]6號稅務處理決定。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50元,由海南地稅第四稽查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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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海口晚報] [作者:李銀] [編輯:楊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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