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行賄:
7項犯罪事實中6項涉及項目土地,受賄1081萬占總額9成以上
大眾網記者盤點發現,根據判決要點,法院審理查明的季建業的7項犯罪事實中,有6項涉及項目開發,設備供應,獲得土地使用權,拆遷、建設等,因此非法收受的財物折合人民幣達1081.8萬余元,占受賄總額的95.6%。
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10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季建業利用職務便利,為蘇州市錦聯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東明在工作調動、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錦聯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據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季建業為徐東明調任蘇州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發展總公司項目合作總經理、承攬昆山賓館設備供應項目、開發“龍都廣場”房地產項目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789.6萬余元。
1999年3月,被告人季建業利用擔任昆山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吳縣市金山石雕藝術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據起訴書,季建業為該公司承攬昆山市城市廣場路面鋪設工程提供幫助。
2001年至2009年8月,被告人季建業利用擔任揚州市市長、揚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德豪(揚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根據起訴書,季建業為該公司“瘦西湖新天地”房地產項目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推進拆遷進度、增加容積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美元和購物卡折合人民幣約4.48萬余元。
200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業利用擔任揚州市市長、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市長職務便利,為江蘇吳中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據起訴書,季建業為該公司參與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241.29萬余元
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季建業利用擔任揚州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蘇州金螳螂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據起訴書,季建業為該公司承攬揚州迎賓館1號樓改造工程項目、違規施工、催要工程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34.43萬余元。
2006年3月,被告人季建業利用擔任揚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幫助南京三邦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空調項目,非法收受人民幣7萬元。
另外,1995年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季建業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蘇州市吳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張學仁的請托,為其謀取利益。據起訴書,季建業為張的妻子和朋友工作調動提供幫助。通過張學仁,季建業以低于市場價格50.2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塊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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