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16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媛 實習生 陳嘉乙)在16日召開的海口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海口市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規定》明確“規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設的住所以及特殊情形的違法建筑,可以暫緩拆除”。同時,任何單位及個人均有權對違法建筑進行舉報。
特殊情形違法建筑可暫緩拆除
《規定》在制度上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著眼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給存量違法建筑適當的“出口”,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設的住所以及特殊情形的違法建筑,明確規定“可以暫緩拆除”。此外,居(村)民合理生活需求的住所標準、特殊情形違法建筑的認定以及暫緩拆除的具體辦法,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對鄉村違法建筑的處理,《規定》指出,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筑后,應當立即書面責令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停止建設,并作出相應處理。鄉村違法建筑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主城區以外的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違法建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筑
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介紹,根據《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筑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利用信息平臺接受任何單位、個人的舉報。
同時,為有效防控違法建筑,區人民政府將建立防控巡查和報告制度。《規定》要求城管執法部門和主城區以外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控違法建筑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明確責任主體、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及相應的具體措施,及時發現違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處。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違法建筑的,應當及時向城管執法部門或者主城區以外的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協助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筑。
違建不得辦有關執照
《規定》明確了相關單位協助防控違法建筑的義務。如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化廣電、公安、消防等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對無法提供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合法證明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供水、供電、供氣、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等企業接到城管執法部門要求協助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筑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向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供水、供電、供氣或者供應商品混凝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為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建筑施工單位不得承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強調拆除提前五日公告
對城鎮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相關程序,《規定》作出明確規定。對城鎮違法建筑依法需要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
對城鎮違法建筑依法需要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向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報告,并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依法強制拆除城鎮違法建筑時,違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認定“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筑”
《規定》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筑”、“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問題作出規定。
據了解,城鎮違法建筑已經構成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的,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地構成污染威脅的,對城市風景旅游區的環境構成直接影響的,侵占經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紅線或者直接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對城市電訊廣播通道構成直接影響的,侵占城市高壓供電走廊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等十多種情形,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部分拆除影響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筑,《規定》明確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土地、住建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案情重大、復雜的,還應當征求該違法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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