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平被控“三宗罪”
一宗罪:收受過億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佛山市檢察院起訴,2004年至2011年,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53億元,港幣1720萬元,涉及的具體犯罪事實有六起。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陳弘平擔任揭陽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為廣東創鴻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江南新城項目等事宜提供幫助,并為創鴻集團董事長黃鴻明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供幫助。在此期間,陳弘平多次收受黃鴻明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500萬元、港幣150萬元。
二宗罪:為建“陰宅”虛構事由撥款350萬
據指控,2010年8月,陳弘平與林培強(另案處理)選定揭陽市揭東縣錫場鎮藤吊嶺上柿園山地,供陳弘平建造“陰宅”風水工程及農莊。陳弘平授意林培強起草《關于支持復墾耕地資金的請示》及《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整治及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申請資金補助的請示》,并批轉給國土資源局、公路局要求撥款。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間,揭陽市公路局、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先后撥款人民幣共計350萬元到培鎣公司賬戶。林培強隨后將上述款項陸續取出,用于上柿園山地修路、建水壩等工程建設。
三宗罪:為留任揭陽書記行賄組織部官員
據指控,2011年年中,陳弘平為了能在當年的廣東省地級市領導班子換屆后繼續留任中共揭陽市委書記,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對揭陽市領導班子人員進行調整,向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林存德賄送現金港幣100萬元。2012年10月,林存德將該100萬元港幣退還給了陳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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