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國土局原局長盧志剛昨日受審
受賄人民幣875萬元、歐元70萬元、港幣30萬元
連收3輛轎車價值人民幣109萬元
索賄別墅一套價值400萬元
瘋狂斂財千萬國土局長當庭悔罪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原工會主席盧志剛(資料圖)
澄邁縣國土局原局長盧志剛因涉嫌受賄最終走上被告席。檢方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盧志剛在擔任海南省澄邁縣國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性質變更、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中,多次收受姬某等20人送予的巨額財物。24日,此案由海南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將擇日宣判。
庭審直擊
落馬國土局長過堂
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清晨的海口街頭飄著雨絲。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一些人早早趕來旁聽一場受賄案的開審。
一位國土系統干部,在仕途上遭遇了越不過的“星期五”。而最終讓他落馬的,并非時運,而是他的貪婪和墮落,以及一張法網。
早上8時30分,當這位中年男子,隨著法警走上被告席時一直環視著四周,旁聽席上的親友們表情沉重,一名中年女士掩面而泣。
他叫盧志剛,1965年11月生,海南文昌人,大專文化。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任澄邁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海南省國土資源環境廳機關工會主席(正處級)。
盧志剛穿著黃色翻領的灰色T恤,他回答審判長提問時,略作思考,語氣平靜。
沒人料到,盧志剛會因受賄涉案千萬元,而最終栽倒在離開澄邁國土局的崗位上。辦案人員發現,盧志剛的所有犯罪事實,都是發生在任澄邁縣國土局局長期間。
檢方指控
利用職務之便受賄千萬
檢方當庭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盧志剛在擔任海南省澄邁縣國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性質變更、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中,多次收受姬某等20人送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75萬元、歐元70萬元、港幣30萬元、三輛轎車價值人民幣109.2193萬元,并索賄一套價值400萬人民幣的別墅(犯罪未遂)。
出庭公訴人指出,按照相關幣種匯率及相關財物折價進行初步折算,被告人盧志剛受賄財物涉案數額高達1500多萬元。
據指控,盧志剛通過幫助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性質變更,還先后收受海南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姬某70萬歐元、澄邁寶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舜60萬元人民幣、海南信某實業有限公司馬某禮20萬元人民幣、海南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波20萬元人民幣。
檢方當庭指出,被告人在收受相關人員賄賂后,將部分贓款藏在家中的3個密碼箱,被辦案人員查獲。他還讓朋友蒙某取款,在海口市某海灣小區購買一套房子,在文昌清瀾高隆灣海某小區買下另外一套住房。據檢方指控,“這兩套房子,一套是登記在被告人姐夫名下,一套是登記在被告人女兒名下。”
2009年,海南天某公司在澄邁縣金江鎮開發“半某花苑”房地產項目。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華某祥為得到盧志剛的業務支持與關照,在2011年8月送給盧志剛30萬人民幣,并提出讓他用該款在該公司所開發的“半某花苑”買房子。盧志剛交代朋友蒙某,將這30萬元拿去幫忙購房。蒙某按照盧志剛要求,用該款繳交了23.5718萬元購房款,并以蒙某名義簽訂購房合同。
借他人名義四處“屯房”
索要別墅怕被查不敢辦登記
貪財、癡迷豪車、夢想擁有更多的洋房,這些貪念都在這位國土局“一把手”的心中逐漸占據上風,如寄生蟲一樣,慢慢地在盧志剛身上滋生繁殖,愈演愈烈。
24日,南國都市報記者發現,在檢方指控的盧志剛20宗犯罪事實中,一套價值400萬人民幣的別墅“索賄”,引起旁聽席一片唏噓。
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間,聶某根以陽某公司和博某公司的名義分別投資開發澄邁縣老城開發區博某龍灣(陽某花苑)項目和熙某高爾夫公寓二期房地產項目。在盧志剛幫助下,聶某根順利辦理了陽某花苑項目用地海域使用權證換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以及熙某高爾夫公寓二期房地產項目用地由農用地變更商住用地手續。期間,盧志剛收下聶某根送的賄賂款54萬元人民幣。
2011年12月29日,海南陽某投資公司、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某根買了一輛豐田皇冠轎車送給盧志剛。而在2010年年底,盧志剛開口向聶某根提出送給自己一套陽某花苑別墅。為表謝意,聶某根承諾給盧志剛預留了一套價值400萬人民幣的陽某花苑別墅。隨后,盧志剛與聶某根多次商議如何操作送予別墅,聶某根多次催促盧志剛辦理預留登記手續。盧志剛害怕被查,一直未辦理該套別墅轉賬、登記手續。檢察機關認為,盧志剛索賄價值人民幣400萬元的別墅屬于犯罪未遂。
連收一輛豐田兩輛奧迪車
檢方指控,盧志剛先后收受他人賄賂的三輛轎車,包括一輛豐田皇冠,兩輛奧迪,三輛轎車價值總價值近110萬元。
檢方指控,2008年,符某通過海南地質綜合勘察設計院承攬了澄邁國土局新建辦公大樓地質鉆探等項目。2009年某天,符某向盧志剛提出送其一輛轎車,盧志剛同意并承諾日后把相關鉆探工程項目交給符某承攬。2009年10月,盧志剛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奧迪車專賣行選購了一輛價值37.19萬的奧迪A6L。符某通過園藝公司朋友疼某向車行轉款37.19萬元付款。
2011年,海南文某公司辦理位于老城經濟開發區一宗115畝用地手續,擬用于房地產開發。該公司副總張某武(已病逝)負責辦理該宗用地的相關招投標、土地使用權證等事宜。張某武找到盧志剛幫忙,并約定送一輛車。
2011年6月,盧志剛再次到海口市南海大道奧迪車專賣行親自選購了一輛奧迪A4L,張某武通知公司出納刷卡支付了購車款37.0446萬元。然后,盧志剛前妻余某的弟媳吳某艷辦理了提車、上牌手續,該車一直由余某的弟弟保管使用。2012年5月,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法庭上,盧志剛及其辯護人稱,檢方所控的文某公司副總經理張某贈送一輛奧迪A4L轎車,其實是屬于借用,且登記、提車、使用者都不是盧志剛,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屬于賄賂。
對此,經檢方指控及法庭調查,這輛被辯稱為“借用”的車輛,實際是盧志剛女兒在接送使用。檢方認為,盧志剛的相關行為,已經構成受賄。
企業老板給錢他就辦事
2009年至2011年期間,澄邁縣國土局負責實施一個開墾項目,徐某為了承攬上述工程項目找到盧志剛幫忙,盧志剛答應幫忙并交代澄邁縣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的負責人給予關照。在此期間,徐某先后15次給盧志剛送錢,合計569萬元。
2009年,海南青某公司在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區投資開發某房地產項目,項目占地面積七百余畝,用地性質為農用地,為將該土地用于開發項目,這家公司的法定負責人多次找到盧志剛幫忙。為了表示對盧志剛的幫助的感謝,該公司負責人先后分五次在海口某酒店處,送給盧志剛總共計70萬歐元的現金。
另外,盧志剛涉嫌收受海南新某房地產公司股東陳某彬1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
擇日宣判
全部退贓當庭悔罪
檢察機關認為,盧志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75萬元,歐元區70萬元,港幣30萬元,三輛轎車(共計價值109萬余元),索賄一套別墅價值人民幣4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檢察機關認為,盧志剛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相關刑法之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志剛索賄價值人民幣400萬元的別墅屬于犯罪未遂。
庭審過程中,盧志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20宗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對于主動向聶某索要別墅、收受張某“贈與”的奧迪A4L,盧志剛則當庭提出異議。
據悉,盧志剛全部退贓,并主動供認大部分犯罪事實,公訴人提示法庭注意相關情節定罪量刑。
在法庭陳述階段,盧志剛表示深深的悔意,稱對不起組織的培養,辜負了親友和同事的期待。針對此案,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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