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成都別車女司機被當街毆打”這一事件成為網絡以及報紙輿論的焦點。各大媒體對這件事孰是孰非已進行了鋪天蓋地的評論,女司機對還是盧某對,在這里我們姑且不來討論,交給警方來處理。可是網絡上網民對該女司機進行了大量的人肉搜索,她的大量個人信息遭網友曝光,其中甚至包括身份、住址、電話、照片、工作單位等大量私密信息,這些內容與本次事件是毫不相關,已經在肉體上受到傷害,還要受到“網絡暴力”,網民人肉搜索女司機的行為過份,不能讓“人肉搜索”成為一次“道德的別車”。
來自成都的女司機,在這件事情到底是需要同情還是需要指責,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想法。我對女司機的遭遇持客觀中立態度。但是有一點我很肯定的是,網民的“人肉搜素”女司機各種隱私的行為是要批評譴責的。假使說,曝光女司機個人私密信息的網民是對女司機行為的憤怒與發泄,她即便再怎樣錯,也不該被個別網民“人肉搜索”。成都別車女司機已經由于身體遭暴打而受傷,心理會因為“人肉搜索”而受到更嚴重傷害。
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信息高速發展的時期,網絡傳播的速度之快可見一斑,一次“人肉搜索”就是一次“網絡暴力”。被人肉搜索的人,我們可想她們內心會受到多大的壓力與傷害,那么多網民在那里討論,成為他們茶余飯后的談資,并且很可能受到他們的惡意中傷。從本質來講,“人肉搜索”就是對公民人權的挑戰與踐踏。
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我們中國公民的隱私權是受國家保護,怎么能輕易被網民拿來戲謔?
另外,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肉搜索”的行為進行了規范。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們正處在自由奔放的時代,每個人都有話語權,但是我們不能讓這種自由侵犯人權,對公民的生活產生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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