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劉馨予,因介紹賣淫罪,于5月11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據判決書顯示,劉馨予被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其3次介紹賣淫并從中牟利,與其在黃海波嫖娼事件中的賣淫行為沒有直接關系,但該事件是其案發的“導火索”。
根據劉馨予辯護人楊明利律師介紹,劉馨予目前表示不上訴,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計算,她將于本月底刑滿獲釋。
曾三次介紹他人賣淫
5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劉馨予介紹賣淫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劉馨予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綜合各項因素考量后,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3000元。
從法院認定的內容來看,劉馨予在2013到2014年間,曾3次介紹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并從中獲利。三次介紹賣淫的事件中,賣淫者既有女性也有男性。而認定的劉馨予犯罪事實中,并未涉及黃海波事件。
獲刑與黃海波事件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馨予法制觀念淡薄,介紹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介紹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檢方指控劉馨予介紹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鑒于劉馨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主動繳納違法所得,故法院對其從輕進行處罰。
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但就劉馨予構成自首的意見,法院認為,劉馨予介紹賣淫是公安機關通過調取劉馨予手機通話記錄、短信,銀行存取款等相關證據獲得線索后迫使劉馨予交代的犯罪事實,劉馨予缺乏自首的主動性,并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劉馨予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羈押,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計算方式,她的刑期將于本月底屆滿。據劉馨予的辯護人,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楊明利律師介紹,劉馨予應該不會上訴。
釋法
賣淫本身并非犯罪
去年5月,黃海波、劉馨予先是因嫖娼賣淫而被行政拘留,此后兩人皆被處以六個月的收容教育,期滿后,黃海波獲釋,劉馨予則被刑拘,兩人因同一事件,但最終所受的處罰并不一樣,原因就在于,按照法律,嫖娼賣淫行為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而介紹賣淫則是刑事犯罪,要接受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劉馨予在黃海波事件中,被認定存在賣淫行為,不是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同時依照《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該規定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黃海波事件發生后,劉馨予因賣淫行為于2014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天,于5月29日被收容教育6個月,因被發現有涉嫌介紹賣淫的行為,于是在收容期滿后,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拘,2015年1月7日被批捕,2015年4月21日,被以涉嫌介紹賣淫罪公訴至法院。
根據《刑法》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黃海波嫖娼事件回顧
北京警方獲得線索稱,某酒店有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當天16時許,朝陽區警方配合刑偵總隊民警在北京市朝陽區華威橋工大建國飯店樓下將黃海波和一女子當場抓獲。該女子后被證實為劉馨予。
經審訊,黃海波對嫖娼一事供認不諱。2014年5月16日中午,黃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發布消息證實,演員黃海波15日晚因嫖娼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按照法律規定,嫖娼將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
拘留期滿的黃海波并沒有被北京警方釋放。當日上午,北京警方向媒體證實:黃海波因賣淫嫖娼,被轉為收容教育6個月,劉馨予也被收容教育。
劉馨予被解除收容教育,但隨后被豐臺公安分局人員帶走。律師稱,劉馨予因涉嫌介紹他人賣淫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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