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某銀行昌江支行兩行長受賄
分別被判刑11年、8年
記者今天(5月14日)從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法院獲悉,因經濟受賄,某銀行昌江支行兩名行長劉某某、張某某分別被瓊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與8年。
據悉,劉某某于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在擔任某銀行儋州支行(以下簡稱儋州支行)行長助理、該銀行昌江支行(以下簡稱昌江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累計165.5萬元。
張某某于2007年1月至2013年11月在擔任儋州支行行長、昌江支行行長期間,利用管理貸款業務之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累計達121萬元。
2014年1月21日,張某某主動到瓊中人民檢察院投案。案發后,劉某某向瓊中人民檢察院退回贓款41萬元,之后再次向瓊中法院退回贓款20萬元,共退回贓款61萬元;張某某向瓊中人民檢察院退回贓款5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瓊中法院認為,2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5.5萬元和121萬元,均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11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8年。劉某某退回的贓款61萬元、張某某退回的贓款5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劉某某剩余未退的贓款104.5萬元、張某某剩余未退的贓款67萬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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