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少女毀容案”民事賠償案今年2月初在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受害女孩周巖起訴要求致其毀容的陶汝坤及其父母賠償經濟損失360余萬元。5月15日上午,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陶汝坤在判決生效10日內一次性賠償周巖1726273.7元。
因傷情鑒定民事賠償拖了3年
2011年9月17日,因交往過程中產生矛盾,當晚6點,陶汝坤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巖家中,在周巖的臥室內雙方發生爭執。趁周巖不備,陶汝坤將油澆到周巖頭上并點燃。后經醫院7天搶救治療,周巖才脫離生命危險,但其頭面部、頸部、胸部、手和胳膊嚴重燒傷,整體燒傷面積超過30%。
后經法醫鑒定,周巖面頸部及左耳燒傷,所致損傷后果構成重傷,頸部及左手功能障礙構成重傷。而周巖的傷殘等級,也被綜合評定為五級。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汝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1個月。3年之間,由于傷情鑒定等多種原因,該案民事賠償一直未開庭審理。
實施傷害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2年7月,周巖及其監護人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于2015年初向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訴訟的賠償金額由1168574.48元變更為3676513.12元,傷情鑒定不變。申請書顯示,賠償涉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項目。
法院審理認為,周巖的損害后果與陶汝坤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周巖及其家人并無過錯,故陶汝坤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判決書顯示,陶汝坤應賠償周巖因燒傷產生的醫療費549211.2元,這其中包括已產生的治療費用和截止到2016年1月31日北京伊美爾醫院完成《醫療證明》所列的手術項目后所需的醫療費,以及康復費194400元、護理費12947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等,共計1726273.7元。扣除陶汝坤及其監護人已經支付的護理費10000元,尚余1716273.7元。由于陶汝坤在本次訴訟中已滿18周歲,其名下有房產,故陶汝坤應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原監護人連帶賠償。同時駁回原告周巖的其他訴訟請求。
周家表示對賠償金額并不滿意
對于此次法院判處的賠償金額,在場的周巖家人表示并不滿意。周巖母親認為女兒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遭受極大痛苦,此次判處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過低。此外,由于被告方宣判當日未出庭,周巖家人對于對方的態度表示失望,未明確表示是否會上訴。
據介紹,2012年3月至今,周巖已經接受了3次司法鑒定,鑒定認為周巖身體構成兩處5級傷殘、一處8級傷殘、兩處9級傷殘。周巖從2012年3月開始到北京的整形醫院接受治療,目前已經接受了10多次手術,對身體上疤痕進行修復,治療方案要到2016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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