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期待已久的內地香港基金互認終于落地,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再進一步。
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正式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同時發布《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香港和內地市場基金互認的正式實施時間為2015年7月1日,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
在業內看來,“兩地基金互認”本質上是進一步擴寬和開辟了銷售渠道,將積極引導兩地證券市場增量資金的入市,對A股、H股證券市場均形成中長期利好。
A股藍籌成長或都受益
所謂基金互認是指允許境外注冊并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開銷售。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通過基金互認,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業內普遍認為,在全球資本市場迅速發展的背景下,跨境投資管理和跨境基金銷售活動日趨活躍,內地與香港在金融產品及服務方面的合作不斷深化,有必要建立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的平臺,促進兩地基金市場的共同發展。近年來,在內地與香港基金行業持續穩健發展的背景下,兩地監管機構已建立了友好的協作關系,這為互認框架下雙方進一步增進互信與深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事實上,在當前的市場形勢下,推出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條件已經具備。“滬港通試點以來,一直保持平穩運行態勢,為基金互認的推出實施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基金互認是場外市場 的互通互聯,每一只互認基金需經法定程序后才能實現跨境銷售,兩地監管機構關于 通過基金互認實現兩地市場互利共贏的出發點一致,并就穩步均衡推進互認基金準入工作以確保資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達成共識。根據現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2日表示。
有分析認為,“內地香港基金互認”最早于2012年開始討論,次年達成初步協議,之后由于監管層致力于“滬港通”等其他項目,時間上有所推遲,這次基金互認啟動,表明證監會今年改革的重點方向之一仍是“進一步開放中國資本市場,開源引水”。
在業內看來,“兩地基金互認”本質上是進一步擴寬和開辟了銷售渠道,將積極引導兩地證券市場增量資金的入市,對A股、H股證券市場均形成中長期利好。此外,基金互認業務的推出,若從對業績的提升角度來看,必將中長期利好金融服務類的板塊,如券商、保險、銀行等;若從增量資金入市的情況來看,傾向于藍籌成長均將受益。
百只左右港基可供選擇
根據《暫行規定》,內地基金與香港基金的互認標準是一致的。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將按照循序漸進、平等互利、可測可控、便利業界的原則,主要引入對方市場主流成熟品種。
以香港基金進入內地為例,香港基金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首先,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經香港證監會批準公開銷售,受香港證監會監管;其次,管理人在香港注冊及經營,持有香港資產管理牌照,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機構,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再次,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最后,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及指數型(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最后,基金成立1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于兩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高于50%。與之相對應的,內地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對等條件。
根據證監會初步測算,符合上述互認標準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2014年底),內地基金有850只左右(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2015年一季度末)。
在互認基金的監管方面,兩地監管機構已對互認基金的監管原則達成共識,具體包括:互認基金的投資運作需要遵守原注冊地法規要求,在對方市場的銷售行為需遵守客地法規,銷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以原注冊地法規為主,但在對方市場銷售過程中需根據客地法規要求進行適當補充。
就香港互認基金如何在內地公開銷售,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香港互認基金的管理人應當委托內地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產品注冊等事項。互認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不因委托而免除。《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擔任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的代理人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托管資格,即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的代理人應當是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代理人應當與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簽署委托協議,代為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產品注冊、信息披露、銷售安排、數據交換、資金清算、監管報告、通信聯絡、客戶服務、監控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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