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情節嚴重或判無期徒刑
按照《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將海關驗訖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副本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非法進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走私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動物等瀕危動物制品,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走私價值小于20萬元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走私價值大于20萬-100萬元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走私價值大于100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犯罪情節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對走私情節輕微或違規攜帶象牙制品入境的行為,海關按照規定給予定性處罰: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走私行為的,沒收并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違規行為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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