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口市國土資源局秀英分局科員符某曾擔任秀英區宅基地調查認定小組的成員,在進行宅基地調查時玩忽職守,把不屬于宅基地認定范圍的土地認定為宅基地,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00多萬元。6月2日,南海網記者獲悉,符某二審被海口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符某,男,1958出生,原海口市國土資源局秀英分局科員,曾受秀英國土分局的指派,擔任秀英區宅基地調查認定小組的成員。2011年4月28日,文森村村長吳某(因謊報土地性質,騙取并私分宅基地補償款,已判刑)為了獲取國家土地補償款,以該村一塊約8畝的集體土地在1984年經全村村民討論同意被當做宅基地分配給村民使用,但在1994年貨運大道項目征地時卻被按照農用地征收并給予農用地補償為由,經文森村民小組、會南村民委員會和長流鎮人民政府蓋章證明后,請求政府在貨運大道征地補償中按照村集體建設用地標準進行補償。為證明土地為宅基地,吳某提供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長流鎮文森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證、文森村分得后廟宅基地農戶名單情況表、承包土地使用證(文森村)、長流鎮會南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書、長流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書、2011年2月24日由海口市土地測繪院制作面積計算值為7842.69平方米的“海口市長流鎮文森村用地界線及坐標示意圖”等材料以供審查。秀英區政府在收到文森村的申請報告后,要求秀英國土分局進行調查核實,秀英國土分局領導遂指派符某負責具體的調查核實。吳某在得知符某負責調查后,便找到符某,希望符某幫忙將該土地認定為宅基地。隨后,符某在協同區項目辦二組組長吳某皇、文森村村長吳某、海口市測繪院工作人員等一起到文森村被征用土地進行實地勘察、測量的過程中,發現文森村申請認定的土地上并未蓋有房屋,也沒有人居住。
2011年6月3日,符某在沒有取得一戶一套土地權源三級證明,沒有認真核實文森村民小組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便根據文森村提供的宅基地分配表格和承包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文森村民小組、會南村委會、長流鎮人民政府對文森村的宅基地分配表格和承包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的證明,即以秀英國土分局的名義出具《關于貨運大道文森村段確認部分建設用地的調查報告》,“認為文森村民小組對后廟宅基地為村民宅基地的主張理由充分,證據材料齊備,雖然將宅基地登記寫入《承包土地使用證》的作法欠妥,但從側面證明當年的確存在分配宅基地的事實,可考慮支持文森村民小組的主張,即文森村后廟宅基地確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后將該調查報告提交秀英區政府,秀英區政府將該調查報告交區項目辦的吳某皇處理。與此同時,吳某得知宅基地的補償標準(42萬元/畝)遠高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10.4萬元/畝),故再次要求區政府對文森村被征用的土地按照宅基地的標準進行補償。因該土地為無人居住的空地,且該村所提供的宅基地分配表格并非1984年原始表格,吳某皇遂要求文森村、長流鎮政府提供1984年分配宅基地的原始規劃材料及土地權源三級證明。但文森村、長流鎮政府一直未能提供,吳某皇遂沒有召集宅基地調查認定小組對文森村的宅基地認定申請進行評審認定。
2012年2月,因工作需要,吳某皇不再擔任區項目辦二組組長,于是將貨運大道二期項目的相關工作移交給徐某負責。徐某在接手貨運大道二期項目的工作后,并未組織宅基地調查認定小組對文森村被征用的土地進行實地勘察,而是將文森村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交給符某審查。在得到符某表示根據該證明材料可以認定為宅基地的意見后,徐某遂召集宅基地調查認定小組成員進行評審。在評審過程中,符某明知該土地是一片空地且無人居住、不屬于宅基地認定范圍的事實,沒有認真核實文森村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在沒有土地權源三級證明的情況下,同意將該土地認定為宅基地,并在相關附表上簽名確認。隨后,宅基地調查認定小組將文森村被征用的土地認定為宅基地,并由徐某行文報秀英區政府審批。同年5月,秀英區政府根據宅基地調查認定小組的意見,將文森村約9.3369畝土地認定為宅基地,約1.8871畝土地認定為一般建設用地,并行文請示海口市國土資源局。同年10月,海口市國土資源局批復同意秀英區政府意見,由海口市財政局向秀英區政府撥付355.6556萬元的宅基地及建設用地補償差額款,后依文森村民小組的申請,涉案宅基地補償款共計3454653元轉入文森村民小組賬戶,并被文森村相關人員私分。
經查證,貨運大道二期項目中,文森村所涉及的土地在1994年已經被征用,并按照農用地的標準進行了補償;2009年前文森村并未辦理宅基地確權登記,且在2009年至2012年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中,貨運大道土地征用范圍內涉及文森村的土地,亦未辦理確權登記。
原判決認為,被告人符某身為海口市國土資源局秀英分局的工作人員,明知該土地不符合宅基地認定標準,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認真審查文森村提供的相關原始材料,導致政府主管部門同意認定文森村后廟土地為宅基地并按照宅基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國家實際經濟損失3454653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符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符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原判決認定符某玩忽職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駁回符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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