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剛剛發了工資,下班后,幾名要好的同事聚餐,這本是一件快樂的事,最后卻變成了悲劇。
去年12月10日晚上,在玉環縣一家家具公司工作的唐俊,在聚會后騎電瓶車回家途中出了事故,不治身亡。
事后,死者將參加聚餐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決,6名同事需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唐俊家屬39733元。其中,聚會組織者胡亮責任最大,賠償11919.9元。
大家都以為他酒量好
便任由他酒后載著兩名同事回家
事故發生在2014年12月10日晚上,胡亮是臺州玉環縣一家家具公司的員工,因為資歷老,一向在同事中很有威望。這天,公司剛發了工資,大家口袋里有錢。
“那天快下班,有兩個同事來找我。”胡亮說,上次發工資,幾個要好的同事便說好要聚一聚,于是,胡亮便決定,“就去清港鎮很有名的那家美食城吃吧。”
最后敲定,一共7名同事參加這次小聚。費用AA制,每人預交150元,說好多退少補。
這餐飯,一共吃了兩個多小時。要好同事間聚餐,又剛發了工資,酒桌氣氛相當輕松,大家不免多喝了幾杯。
同事中有個叫唐俊的,騎了一輛電瓶車,平時大家都認為他酒量不錯,這天晚上喝了幾瓶啤酒。離開飯店時,大家伙隨口問了句,“你能不能騎車?”不過,似乎沒人會覺得唐俊會醉。再說,電瓶車又不是機動車,應該不會有什么問題。
有兩名同事與唐俊順路,便擠在電瓶車上,由唐俊帶著一路往家趕。
“那天晚上大家都各自回家了。直到很晚,我接到電話,才知道出事了。”聚會的組織者胡亮說。
原來,唐俊載著兩個同事,騎出去沒多久,在經過一處叉路口時,電瓶車撞上了道路的隔離帶,三個人都倒在地上。唐俊傷得最重,雖然第一時間被送往醫院,仍然不治身亡。
法院一審判決
一同聚餐6人均需承擔責任
這起事故,經交警認定,唐俊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77mg/100ml,已經是醉酒標準的兩倍多,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出事后,唐俊所在的公司拿了8萬元,對其家屬表示慰問。不過,家屬認為公司應該承擔更多責任,于今年3月25日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當然,這個要求并未獲得法院支持,駁回了訴訟請求。
“公司并未組織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費用。這次聚餐完全是員工自發組織的,要求公司作出賠償,既缺乏證據,道理上也說不通。”庭審時,公司負責人辯稱。
隨即,唐俊家人又將當天參與聚會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
“交警部門調查過,當晚他們在一起吃飯喝酒后,唐俊送同事回去,是同行的其他幾個人提議的。在場的幾人都知道唐俊喝醉了,卻都沒有勸阻,應對唐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唐俊的一位家屬代表在法庭上要求同事要為唐俊的死負責。
“對于家屬的這個要求,法院進行了慎重討論,最終決定予以支持。”日前,玉環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唐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駕會產生危險,但他還是沒能自律,最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其行為與后果存在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的6人,作為共同飲酒人,均未盡必要的提醒、勸阻義務,致唐俊醉酒,酒后又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胡亮等6人承擔10%的連帶責任,共賠償39733元。其中,作為聚會的組織者,胡亮承擔30%的責任,賠償11919.9元;其余5名同事分別賠償5000余元。 (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詳解
酒后出事,哪些情況同伴需擔責
實際上,因為聚會后,因為飲酒發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并不少見。那么,如果攤上類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賠償嗎?
錢江晚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經辦此案的王法官。他認為,每個類似的案件均可能因為一些細節上的差別而導致最終裁定的不同。在假設聚會的形勢都是AA制的情況下,王法官分析了幾種可能出現的情況: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后又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后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沒有互相勸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進行了及時提醒,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責任在誰?法官認為,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后拿出有效證據,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而只是出于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法官認為,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但是,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難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官最后提醒說,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大家在聚會喝酒時,一定要適可而止,千萬不要勸酒灌酒,如果有成員喝醉了,盡可能將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個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該做的事情,拒絕違規行為,悲劇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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