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卡被異地盜刷8萬余元,梅老太要求銀行進行賠付,而銀行一方則認為梅老太沒有報警,盜刷的事實并未查清,因此拒絕賠償。近日,市三中院判令銀行支付梅老太被盜刷的8萬余元及利息。
2009年,梅老太通過其開辦的銀行卡購買了10萬元基金。2014年,因該基金經網站公告被強制贖回,梅老太的這張銀行卡入賬8萬余元。梅老太得知此事后前往銀行取款,發現銀行卡中僅剩94.48元。經查詢,該銀行卡于2014年6月18日至21日期間發生多筆異地ATM機取款,總金額共計8萬余元。
梅老太稱上述取款均非本人所為,并將這一情況反映至公安機關。梅老太認為銀行有義務保證其錢款的安全,遂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存款。
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付梅老太8萬余元及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
市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梅老太系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銀行利益或對密碼泄露存在過錯,銀行亦不能證明是梅老太持借記卡進行了取款操作。銀行作為金融企業,應當承擔對銀行卡真偽的實質審查義務。偽造借記卡異地取款操作行為的發生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信息存在被復制的安全隱患以及交易系統無法識別偽卡的技術缺陷。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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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銀行卡遭異地盜刷 銀行儲戶被判各擔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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