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3日消息(記者 光明)記者今天從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了解到,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出《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意見》要求全面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重拳打擊違法排污行為,整治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加強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大力開展執法后督察。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環境保護信用“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意見》指出,各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海南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環保大檢查工作,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群眾舉報投訴突出環境問題處理等情況,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各市縣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強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強制手段,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管。對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丟棄或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超標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要依法予以追責。
開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工作,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越權審批以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項目,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建設項目,一律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處以罰款;環保設施和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營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對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未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建設項目,要責令限期驗收。對試生產期滿但暫時無法達到環保驗收規模的建設項目按照實際運行規模進行階段性驗收,發放臨時排污許可證,待項目達到環保驗收規模要求時再行整體環保驗收。
《意見》還要求,我省要逐步建立“河長”、“庫長”和“網格長”的工作機制,由縣(區)、鄉鎮政府領導擔任“河長”、“庫長”、“網格長”,對當地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水環境、環境空氣、土壤環境、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省政府將制定環境質量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各市縣政府要制定環境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每年組織對各責任單位環境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環境監管工作不力的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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