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關照企業
羊城晚報記者通過檢察院披露的起訴書看到,2011年海關總署發文要求對進口大理石企業進行專項稽查,深圳海關根據總署部署制定出應接受稽查的企業名單。2011年9月,深圳海關稽查處機動稽查一科科長甄某超、帶著黃某寧等人到深圳某石材公司和深圳市某實業公司進行稽查,發現兩家公司都存在偷稅漏稅的問題。稽查期間,該石材公司執行董事鄭某(另案處理)通過該實業公司總經理李某(另案處理),希望花錢“搞定”。李某是原海關工作人員后下海經商,在海關有不少“人脈”,于是找到甄某超和分管稽查一科的副處長黃洲洲,請求“關照”并表示愿意給付好處費。
經商議后,黃洲洲和甄某超提出好處費的標準為380萬元。隨后,李某先后將300萬元現金交給甄某超(甄某超將其中的120萬元現金交給黃洲洲、將其中的50萬元現金交給參與兩公司稽查的經辦人黃某寧),另先后將人民幣80萬元現金送給黃洲洲。拿到好處費,幫忙自然很賣力,于是在黃洲洲與甄某超等人的幫助下,最終稽查一科對該石材公司作出未發現問題的稽查結論,對該實業公司僅作出補繳部分稅款和滯納金的處理。
抱團腐敗三人被查
黃洲洲被帶走,一度讓自知“有事”的同案犯甄某超也坐臥不安。于是,為爭取從輕處理,甄某超主動跑到紀檢監察部門自首了。最終,因在這一單稽查中涉嫌共同收受巨額賄賂,三名海關工作人員“抱團腐敗”而均被查。
對此,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主任檢察官張娜介紹說,在本案中,出具稽查報告需要經辦人員草擬,報科領導審批、處領導審批等,最終才能發出。相關人員對這種明顯有問題的企業違規幫忙,就是用“利益”這個紐帶,將幾個環節的人員緊緊捆綁在一起,當大家互為利益依托時,就會形成攻守同盟的保護機制。“這樣就成了腐敗共同體,才能違規操作,且各自似乎也就放心了。”
而同樣在2014年案發的深圳沙頭角海關腐敗窩案與皇崗海關腐敗窩案,也都閃現著“抱團腐敗”的影子。“這種抱團共同腐敗的利益機制,必須予以打破,否則,不僅會傷害案發單位的執法公信,也容易毒害所在單位的廉政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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