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上的指紋有假
按照當年判決書的說法,搶劫殺人之后,四人每人分得3000多元,并用菜刀將搶到的6枚金戒指都劈成兩塊,分成12塊,每人分3塊,并附有買金者陳國太的證言。
許玉森在接受檢察院復查時承認,曾在1993年10月至11月與張美來等人到西許山賭博過五六次,還輸了家里的1000元錢,一同賭博的還有陳國太。但并無賣搶來的金戒指一事,許玉森懷疑陳國太是遭到公安逼打后自己胡亂編造的。
如今,這個最重要的有罪證據也出現了變化。
陳國太在二十多年前曾經做過兩份筆錄,分別于1994年9月1日和2日形成,敘述了他曾在聯星村西許村“葫蘆山”向兩個人“買過金”。但第一份筆錄里買金的時間與許玉森、張美來交代的時間并不吻合,第二份筆錄則吻合。
2014年8月28日,陳國太向南都記者回憶了做筆錄的過程。當年陳國太才16歲,好賭,警察找他時他在河南行醫,怕警察找他跟賭博有關,就沒敢回家。找不到他,警察就將他剛做完手術的父親帶到了派出所。村長也一直叫他回來,并擔保只要配合警方,就不會有事。他擔心父親被抓,才回了家,最終簽下了這份“自己都不清楚”的筆錄。
“我沒買過什么金子,你們有什么事情去找村長和警方吧,別來找我了?!标悋f。此外,他堅持9月2日那份筆錄不是他做的。“這個名字一看就不是我簽的。”陳國太說。
不過,在檢察院辦案人員找到他復查案件時,陳國太卻又稱時間過去太久,已經想不起當9月1日筆錄時跟公安機關講了什么,有沒有買金也不記得了。2013年10月,他前往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將當年案卷上的指紋與自己的指紋送檢。鑒定結果顯示:“將具備鑒定條件的檢材指紋與樣本指紋逐一比對后,發現紋線流向不一致,細節特征的特征形態、位置相互關系及間隔的紋線數量均不吻合。不構成同一認定的依據?!辫b定書表明:陳國太提供的9月2日第二份證言上的指紋并不是他本人所留。幾位申訴人的律師都表示,這說明警方當年的辦案極不規范,存在著做假證據的可能,就憑這份指紋鑒定,福建省高院就應該立即啟動再審程序。
如今,已經刑滿釋放了的蔡金森并未走出命運的牢籠。獲釋后的前幾個月,他曾隨親戚去天津等地打工,后來因為要堅持申訴,經常往福建省高院跑,他只得辭去了工作,回到老家。他說只有還他個清白,才算等到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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