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石中華 繪
海口網7月13日消息(記者 林菲 特約記者 符曉瑋)父親去世前立下遺囑,將家中住房的權益由繼母繼承,連住房內所有用品也一同贈與,一雙什么都沒有繼承的子女卻在父親去世后,受到繼母追索安葬費。這筆安葬費到底該由誰來付?2015年6月9日,海口中院判決從繼母的遺產中支付。
父親所有遺產留給繼母
1971年,郭東陽和張梅結婚,生育了兒子高山和女兒流水,1983年,兩人離婚,流水交由爸爸撫養,兒子則跟著媽媽并改姓為張高山。2009年,郭東陽與第三任妻子李婷結婚,病情日益加重的郭東陽為了照顧妻子,向組織申請給李婷安排了一份工作,還在2012年立下遺囑并公證,將他與李婷共有的一套住房和車位的權益由李婷繼承,同時,他又與李婷簽訂一份贈與協議書,將住房內的家具、電器及其他一切生活用品全部贈與妻子。
2013年,郭東陽因病醫治無效死亡,李婷和郭流水、張高山一起辦理喪葬事宜,張高山為此支付了26670元,李婷支付51770元,并領取了郭東陽所在單位的一次性補助5000元。最后,雙方決定將郭東陽安葬在顏春嶺安樂園,李婷選了一個116850元的雙人墓穴,而張高山和郭流水并不買賬。
繼母告子女索要安葬費
李婷向龍華法院起訴,要求張高山和郭流水各支付65862元殯葬費用。
法院查明,張高山和郭流水并未獲得郭東陽的遺產,也未獲得遺贈。秀英法院曾作出判決確定,張高山和郭流水各分得撫恤金26545元,李婷分得212360元。
龍華法院認為,郭東陽去世后,遺產均由李婷進行繼承和受遺贈,張高山、郭流水系郭東陽的子女,僅依法享有撫恤金的分配權。該撫恤金系郭東陽單位發放給直系親屬的精神撫慰金或者生活補助費,不屬于遺產繼承的范疇。按法律規定,郭東陽生前債務及喪葬費所花費用均屬郭東陽未清償債務,該債務應由已接受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承擔,故李婷請求張高山、郭流水承擔郭東陽的未清償債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審駁回了李婷的訴請。
法院判安葬費從遺產中扣除
李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口中院。李婷指責張高山和郭流水,在丈夫病重期間不聞不問,沒盡孝心,所以才致使丈夫將生前財產贈與自己。她認為,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喪葬費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是家屬為安葬死者而發生的債務,屬于死者家屬的債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而喪葬費作為贍養費的一部分或者是贍養費一種,應當是子女的責任和義務。
張高山和郭流水辯稱,在李婷介入郭東陽家庭生活之前,都是郭東陽第二任妻子和郭流水照顧生病的郭東陽,張高山在休假時也會過來探望和幫忙。在李婷介入后,郭東陽的第二任妻子負氣離開了海南,郭流水也因為反對他們的結合而被趕出家門,要見父親一面還需要經過李婷的同意。喪葬費是因為人的死亡而產生的,而贍養費則是因為人活著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喪葬費的負擔與遺產的繼承有著因果上的關系,而贍養義務是法定的,與是否能夠繼承遺產沒有必然的聯系。
海口中院認為,對死者的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因此,喪葬費的支出應當在死者的遺產中支付;如遺產實際價值不足以支付,由繼承人或近親屬負擔。2015年6月9日,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繼承遺產需清償債務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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