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邱某某與丈夫離婚后,未滿12周歲的女兒在車禍中離世。為發泄不滿情緒,邱某某潛入他人家中投放農藥,意在讓別人也“嘗嘗”自己所曾遭受的痛苦,好在被人及時發現,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記者17日從浙江江山法院獲悉,該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現年41歲的邱某某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1996年,經媒人介紹她認識了林某,相處一段時間后兩人登記結婚。2000年正月,女兒琪琪(化名)出生,此后,林某帶著娘倆一起外出打工。
打工期間,兩人開始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并最終演變為兩家親屬的“暗戰”。
2005年9月,邱某某與林某的婚姻走到盡頭,按照協議女兒琪琪由林某撫養。六年后,未滿12周歲的琪琪在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時與一騎車相撞后離世。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琪琪負同等責任。
接連遭遇的不幸使邱某某的人格扭曲、思想極端。尤其是琪琪的突然離去,使邱某某的精神受到極大刺激,從此她就偏執地認為女兒是被人故意撞死的。此外,加上從小患有皮膚病久治不愈,邱某某便產生了仇視社會、報復他人的心理。
“我覺得社會對我不公平,我的丈夫和我離婚,女兒又被人撞死,整個社會對我也是不公平的。”邱某某一直強調自己的不幸。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12月15日邱某某攜帶準備好的農藥,行經江山虎山街道某村被害人王大伯家時,見四周無人,遂進入該戶廚房,將事先準備好的用塑料瓶裝的農藥倒入色拉油壺。投毒后,邱某某正準備離開現場時,被剛從外面回來的王大伯夫婦當場抓獲。后經鑒定,邱某某家廚房的兩壺食用油、邱某某左右手指指甲及其隨身攜帶的白色塑料瓶及該瓶內的白色小瓶中均檢出毒性成分。
庭審中,面對公訴人多次提問,邱某某沉默不語。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因女兒去世,身心受到極大刺激,從而導致情緒失常,加上沒有及時得到家庭及社會的關懷,許多旁人反而把她當異類看待,這些因素的累積,導致了被告人產生不滿情緒。希望法庭綜合本案案情,考慮被告人存在心智、行為低于常人的因素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某為發泄不滿情緒,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綜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相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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