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央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指導意見共20條。
“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央行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稱,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指導意見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
“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指導意見強調,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互聯網支付業務由央行負責監管,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股權眾籌融資及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央行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經營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因此,央行將與各有關部門一道,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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