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報記者羊位高 通訊員陳子燕 鄭彩娟
案情回顧
正值而立之年,本應有大好年華,卻因一時沉迷毒品,親手將自己送入冰冷的牢籠。2013年12月5日15時許,31歲的男子劉志俊吸毒后產生幻覺,竟然在海口市瓊山區椰海大道當街搶奪他人停在路邊的小轎車。僅僅過了不到兩個小時,劉志俊就被民警抓獲,涉案小轎車已被追回還給車主王某。經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志俊構成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車子停路邊被搶
2013年12月5日15時許,海口市公安局瓊山分局接到市民王某報警稱,他駕駛的一輛褐色起亞小轎車,在途經海口市瓊山區椰海大道三公里路邊下車打電話時,突然有一名年輕男子從路邊跑過來跳上他的車,王某眼看著該男子強行把自己的車開走了。
原來,將王某汽車搶走的人是31歲的海口男子劉志俊。劉志俊駕駛搶來的起亞小轎車在逃離過程中,撞到馬路隔離帶致該車前端受損。爾后劉志俊繼續駕車,途中看見路上有警察時心生恐懼,就想逃至三亞,但因找不到高速路口,劉志俊便將車藏在瓊山區椰海大道海南惠華鋼材貿易有限公司的后院貨場,準備徒步前往三亞。惠華鋼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林某看到劉志俊在公司辦公室外走動,便主動上前詢問,劉志俊稱手機丟失要求林某幫忙。根據劉志俊提供的名片,林某聯系上車輛失主王某。原來,劉志俊因神志不清,誤將王某的名片當成自己的名片交給了林某。隨后,接警趕到現場的民警將劉志俊抓獲。
吸毒產生幻覺
劉志俊落網后,公安民警發現他精神恍惚,立即將他傳喚至派出所。在對他進行吸毒檢測后,證實他的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
據劉志俊供述,案發當天上午,他吸食毒品后產生幻覺,步行至椰海大道三公里時,看見一輛沒熄火的小轎車,欲開車代步,于是實施了搶奪他人小轎車的行為。
瓊山區檢察院審查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643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2014年4月2日,瓊山區檢察院以劉某犯搶奪罪向瓊山區法院提起公訴。 在庭審中,劉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系吸毒后犯罪,主觀惡性小。公訴人認為,公安機關在抓獲劉某時對其進行現場毒品檢測,結果顯示劉某檢測樣本呈陽性,能夠認定劉某系在吸毒后犯罪,但其事后能夠清晰回憶搶奪過程,其自愿服食違禁物品,自陷于短暫精神失常狀況,不是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理由。瓊山區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判處被告人劉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官說法
吸毒致幻不是輕判理由
在今年的國際禁毒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布會上表明:“對于吸毒誘發的犯罪,要加大懲處力度。盡管吸食毒品之后可能產生幻覺,但這不是從輕處罰的理由”,無疑彰顯了我國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從法理上講,作為一個具有正常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吸毒后會產生短暫神智異常的情況下,仍自愿吸食毒品,自陷精神障礙狀態并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行為人當然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劉志俊作為受過一定文化教育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且之前有吸毒史,在明知吸毒后可能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情況下,仍自愿吸食毒品,自陷精神障礙狀態并實施了搶奪行為,其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故意態度。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吸食毒品在我國屬于違法行為,吸毒后犯罪,相比醉酒犯罪的人,情節更為嚴重。因此,劉志俊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劉志俊對自己的行為深表后悔,說“都是毒品惹得禍,害人害己,今后堅決不再碰毒品,也警示身邊的親人和朋友遠離毒品”。
吸毒與犯罪僅僅一步之遙,我們非常遺憾而又惋惜被告人因一時沉迷于毒品,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搶奪行為,這不僅使被害人蒙受了經濟損失,也使被告人自己面臨法律的懲處,得不償失,追悔莫及。
因此,奉勸吸毒者和可能吸毒者,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去嘗試,對于毒品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務必珍愛生命、遠離毒品,以免誤入歧途,毀掉自己的人生和家庭。
(海口晚報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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