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的周某某原是南京市浦口區某中學總務處主任,在校期間,工作上一直順風順水,不過,這一切卻因為一則新聞而改變了。
周某某無意中看到有人“偷電”獲利的新聞,心動之下,他偽造供電局發票,從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共計偷電獲利近120萬元。不僅如此,他還采取偽造戶口簿、房產證的方式,為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辦理入學手續,收取“擇校費”17.6萬元。7月29日,周某某涉嫌貪污一案在南京中院開庭審理。
一重罪
偽造供電局發票 總務處主任“偷電”獲利近120萬
據周某某回憶,2006年底,他看到一篇新聞報道,講一個人“偷電”,專門利用假章、假票據偽造出假的供電局發票,然后通過報銷的方式騙取單位錢財。看完這篇報道后,周某某的心久久不能平靜,別人一掃而過的內容,他卻一字一句記在了心里。
當時的周某某,手頭正缺錢,賭博再加上在外玩樂,學校那點收入根本就不夠他用。為了錢,周某某動起了歪腦筋,決定效仿新聞報道中那個人,偷學校的電。因為自己學的是無線電專業,周某某對偷電之事信心十足。
經過一段時間的心理掙扎,周某某開始著手準備,他先通過街頭巷尾的小廣告找到了一個假證販子,在周某某要求下,假證販子給他提供了供電局的印章、發票等物品,為方便其編寫數據,假證販子還貼心地給他準備了一個U盤,里面裝有所有票據的電子版。有了這些后,周某某通過電腦自己編寫電費價格、度數,之后,直接用學校的打印機打印出假票據,然后自己蓋章,交由會計報銷。
據檢方指控,自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周某某向學校報銷的電費數額共計185萬余元,但他實際交納給供電局的電費只有66萬元,剩下的119萬余元全都是他采取虛假發票報銷的方式,非法獲取占有。
庭審中,據周某某交代,一開始他還是很緊張的,怕被人發現偷電之事,但慢慢的,他發現學校在財務上的管理不是很嚴,他做的事很難被發現,所以膽子也越來越大。周某某說,每次交電費,他都是先用自己的現金支付,然后再拿著假的發票去學校報銷,每次偷的電費從3000元到2萬元不等。在向學校報銷時,他會直接讓會計提供空白轉賬支票,通過轉賬支票領取。為掩人耳目,周某某找到一些與學校有業務往來的小公司,通過這些公司轉賬,將錢轉到自己所控制的賬戶下。為了不被人發現,他利用因車禍去世的侄子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私藏貪污款。
二重罪
偽造戶口簿房產證 總務處主任私收“擇校費”17.6萬
除了偷電以外,周某某還利用自己系學校中層干部的身份,在每年的招生工作中悄悄賺取“擇校費”。
據周某某交代,因為他是學校總務處主任,每年到了招生季,總有些學生家長托關系找到他,想讓孩子上該中學,但是,這些孩子都不符合該校的入學條件。當家長們積極主動地將1萬到1.5萬元不等的“擇校費”交到周某某手中后,周某某心動了,他明知這些學生不能入本校,但還是收下了這些錢。
周某某的腦袋很靈活,他再次找到社會上那些做假證的販子,將這些擇校生的基本信息提供給對方,讓對方制作出了一本又一本的假戶口簿、假房產證,然后,再將這些“符合”入學條件的證件交給學校招生辦審核。周某某通過造假的方式,讓這些原本不能上該校的孩子順利入學,而他自己則悄悄截留了這些孩子的“擇校費”,并沒有上交給學校。據周某某交代,2013年,教育局不讓收取擇校費,要求退還已收的擇校費。當時,消息一出來,就有家長找到他,他退了一小部分錢出來,但有些通過朋友介紹的學生家長,并沒有要求他退錢。
然而,2014年8月,周某某被紀委“雙規”,在紀委介入調查期間,他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據檢方指控,2013年到2014年,周某某利用偽造戶口簿、房產證的方式,為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辦理入學手續,共收取擇校費17.6萬元。庭審中,對于自己的犯罪事實,周某某供認不諱,稱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據其辯護人介紹,周某某出事后一直瞞著父母,怕兩位老人接受不了,但不幸的是,周母在其出事后突然去世,這也讓周某某很后悔。周父在得知兒子的事后,表示要賣房子替兒子還債。辯護人提出,鑒于周某某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能對此從輕處罰。對此,公訴機關認為,周某某偷電行為次數多、時間跨度大,不能認定為初犯。
在最后陳述階段,周某某說,他認罪、悔罪,希望能寬大處理。法庭將在合議后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金陵晚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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