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伐樹木起沖突 同村人對簿公堂
本是同村人,因為砍伐樹木發生爭執和沖突,進而演變成官司。31日上午,一場在儋州白馬井鎮引發熱議的案件再次在儋州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于案情重大,儋州法院并沒有當庭宣判。
據悉,去年底,省第二中級法院認為,儋州市法院原判認定上訴人李某春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及符某女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決定發回儋州市法院重新審判。
31日上午,公訴人儋州市檢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5日上午,白馬井鎮某村李氏家族因重建李氏祠堂,李某春等3人來到現場,準備砍伐祠堂南側門外的一些林木,但遭到李某吉及家人的反對。爭執過程中,李某春持一根木棍打傷了李某吉父親李某保的右肩,經鑒定為輕傷。
公訴人還指控:自2007年至2009年1月份期間,李某華(已判刑)先后三次組織李某春、符某女等人強行砍伐李某吉家種植的小葉桉1457株,價值6078元。應以追究李某春、符某女等人刑事責任。
李某春辯護人指出,根據儋州市公安部門最初調查報告及證人證言顯示,李某春沒有打李某保,李某保是自己摔傷,并認為事實和證據充分證實,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春故意傷害李某保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李某春、符某女辯護人還出示相關證據材料,認為砍伐樹木是一起民事案件,而不應是刑事案件。此外,李某春、符某女只是以與履行村民職責,沒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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