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漁業腐敗窩案反思
一位貪腐瀆職廳長引發系統內干部“塌方式腐敗”,暴露出海洋漁業系統在海域審批、漁政管理等方面的諸多頑疾。
今年5月,海南省儋州市原市委書記、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原廳長趙中社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值得反思的是,趙中社的貪腐案引出了海南省海洋漁業系統的“塌方式腐敗”,先后有48名干部因腐敗問題被立案調查,其中廳級干部6人,廳機關及直屬單位16人。一位貪腐瀆職廳長引發系統內干部“塌方式腐敗”,暴露出海洋漁業系統在海域審批、漁政管理等方面的諸多頑疾。
“老板利益”凌駕于法律之上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2013年4月,趙中社利用擔任儋州市委書記和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13家公司和個人謀取經濟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給予的687.4萬元人民幣、37萬美元、50萬元港幣、1110.01克黃金制品、33.3萬元購物卡、5萬元高爾夫球充值卡、1枚鉆戒和1套高爾夫球具,共計價值1077萬元人民幣。
辦案人員認為,趙中社最大的危害在于,其瀆職行為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動輒近千萬元,尤其是在海域資源管理方面,將企業老板的利益置于國家法律之上,黨性意識差、政治覺悟低。
在擔任儋州市委書記期間,趙中社違反用地申請程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儋州市兆隆大酒店負責人在購買一宗土地時,認為每畝20萬元的價格過高,找趙中社幫助協調將地價降至每畝6萬~7萬元。
此后,基于趙中社的要求,儋州市國土局以每畝7萬元左右的價格,掛牌出讓約11畝土地,這家酒店獨家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經評估,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每畝約合15.53萬元,總價179.95萬元,致使國家土地資產流失達98.53萬元。
在擔任海南省海洋漁業廳廳長期間,趙中社超越職權違規審批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海域使用金分期繳納,致使國家遭受特別重大經濟損失。
2012年5月,海南省海洋漁業廳批復同意三亞鳳凰島國際郵輪港發展有限公司的鳳凰島國際郵輪港二期工程項目用海約63公頃,通知在30日內繳納海域使用金5179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趙中社幫忙,請求分二期繳納。趙中社明知這不符合財政部相關規定,卻仍應允。
檢方人員介紹說,截至立案偵查之日,這家公司未能繳納延遲支付的第二期海域使用金產生的滯納金1274萬元,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這筆滯納金2014年8月19日才予繳清。
2011年7月,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的“武蓮漁港項目”獲得5宗海域使用權,面積約92公頃,其中包含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3宗公益性項目,面積約為82公頃。該公司負責人向趙中社提出先做抵押登記,辦完貸款后再補繳海域使用金的請求。趙中社違規指令海洋漁業廳工作人員辦理抵押登記,并簽發《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這家公司因此獲得《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明書》。
此后,該公司從臨高縣農信聯社、白沙縣農合銀行等八家行社貸款4億元。但其應補繳的海域使用金987萬元及滯納金588萬元,多次催繳無果,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575萬元。
系統內48名干部“塌方式貪腐”
趙中社案只是海南漁業系統腐敗窩案中的一例。
海南海洋漁業廳前后兩任廳長李應濟、趙中社,兩任副廳長陳創福、李年佑均涉及貪腐。在系統內系列案件涉案人員中,擔任過領導職務的有42人,占涉案人數的87.5%。其中,22名涉案人員案發時正是或曾經是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占涉案人數的46%。有的單位甚至是“一把手”“前腐后繼”。例如,昌江縣海洋漁業局先后三任局長因違紀違法受到查處,還牽扯出其他9名干部。
從海南省紀委查辦案件的情況來看,海洋漁業系統違紀違法案件以受賄案件為主,占案發總數的72.9%。涉案主體利用手中的權力,在行政審批、海洋執法和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和感謝費。
比如,海南省海洋漁業廳捕撈處原處長林中興,利用授權辦理養殖開發巴菲蛤審批手續、變更捕撈許可證等業務,收受當事人18筆賄賂款共152.88萬元和1萬美元。
儋州市海洋漁業局原副局長鐘宏才,在養殖池改造補貼等相關事項中給予他人幫助,先后收受11家公司32筆賄賂款,共54萬元和2000美元。
海南省紀委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海洋漁業系統發生的窩案串案主要發生在漁船審批、柴油補貼和海洋執法等業務關聯環節,這些環節相互交織,相關人員串通作案,往往是“查處一起,帶出一窩”。
比如,洋浦經濟開發區漁政漁監中心原主任吳祖教、原副主任吳昊翎、干部吳華沖等人,相互勾結幫助相關公司騙取國家柴油補貼,收受“好處費”共104萬元后進行分贓,每人分別得到49.5萬元、22.5萬元、32萬元不等。
海南省海洋漁業廳的一位內部人士告訴《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多年來,海洋漁業系統內少數廳局級領導和部分正處級干部,盛行買官賣官、利益交換。在趙中社、王世坤等廳級干部貪腐案件中,均存在買官賣官的行為。
而事實上,海南漁政部門專業人才匱乏,干部使用問題十分突出。來自海南省紀委的一份資料顯示,海南省海洋漁業廳廳機關93人,專業干部僅有34人,約占1/3;省海洋漁業監察總隊87人,專業干部19人,僅占1/5。
審批管理處罰“全方位”失控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通過走訪辦案人員、查閱部分涉案人員的卷宗發現,審批環節過于繁瑣、漁政管理過于混亂、處罰裁量權缺乏監督,是造成海南海洋漁業系統“塌方式腐敗”的主要原因。
首先,審批環節過于繁瑣,腐敗分子乘機撈取利益。據本刊記者了解,一個項目需要填海造地,須經海洋漁業部門審核,然后要經過專家論證、政府審議等11個環節。這些環節均為連串審批,每個環節都沒有時間限制,審批變成了漫長的“馬拉松”。
一些干部借機吃拿卡要,想在項目貪腐利益鏈上分杯羹。甚至一些地方以重點項目帶動稅收、就業等為借口,對一些企業的違法填海行為熟視無睹,使得填海造地出現未批先報、邊報邊填、海域使用金違規分期繳納、滯納金難以入庫等管理亂象。
海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李仁君教授說,審批尋租具有非常大的隱蔽性。在此類受賄案件中,企業和官員雙方獲益,且很難被檢舉,這是腐敗分子敢于瘋狂受賄的原因之一。
其次,漁船管理混亂,干部責任擔當缺失。據海南省紀委的辦案人員介紹,2009年以來,海南省海洋漁業廳曾兩次開展漁船普查,但均無果而終,始終沒有弄清楚海南省漁船底數。
據本刊記者了解,我國2006年取消了漁業資源稅,對漁船、柴油予以補貼。按國家規定,海南僅有2700多艘編制內漁船可以領取柴油補貼。然而,海南省實有漁船至少27000艘,大量漁民得不到補助。
為了調和矛盾,海南省海洋漁業廳將農業部下達的補貼資金實行編內漁船打折發放、編外漁船利益均沾的“普法”政策,導致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漁船也拿到了補貼。經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查處的虛報冒領、騙取補貼款的違法違紀案件達45起,涉案金額2500多萬元。
例如,文昌市海洋局原局長林志鐵和漁政港監督管理站原站長盧章雷相互串通,將報廢漁船功率指標賣給有關公司,收取73.9萬元的“購買款”后分贓。
其三,執法人員處罰裁量權過大,缺乏監督。2011年,海南省海洋漁業監察總隊將海洋執法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化,分為輕微違法、一般違法、較重違法和嚴重違法四個階層。但這四種裁量基準界線模糊,缺乏量化標準,酌定裁量因素模糊,給一些海洋執法人員進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
海南省海監總隊原總隊長張光亮就利用這一點,收受賄賂后,對一些存在較重違法行為的企業以較低標準予以處罰。據他交代,僅此一項就收受了43.2萬元。
此外,本刊記者還發現,海南共有漁政執法機構30個,350多名漁政漁監工作人員沒有正式編制,屬于合同制聘用人員,這種以罰代管、以違法養執法的畸形狀態,極易導致利益輸送。
扎緊透明結實的“制度籠子”
系統內貪腐案件爆發之后,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采取多項措施,盡快查漏補缺、完善管理。包括審驗漁船,對全省海洋漁船進行審驗,逐一登船核實;清理檔案,對全省海洋漁船檔案進行整合并數字化,建立漁船電子檔案庫;規范標識,對全省海洋漁船規范船名,統一安裝船牌和船用防偽標識;結合漁船普查,規范油補發放,全省2萬余艘漁船將全部實現“一船一檔”。
此外,海南省進一步嚴格了填海造地和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管理。海南省人大立法規定,所有填海造地項目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出讓,一律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獲準后,再履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權、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開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在采訪中,一些專家學者和群眾對于“一把手”權力約束、漁船漁政規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首先,將規范“一把手”權力落到實處。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高波說,對于規范“一把手”的制度籠子不能過于粗疏,也不能留有后門,要通過完善預算、審計、追責等配套制度,真正讓權力在制度內規范運行。
其次,在漁政規范管理方面,海南省瓊海市潭門鎮的不少漁民認為補貼“一卡通”機制可行。漁民符旺海說,這樣可以減少暗箱操作和截留挪用,對于官員干部的權力大家都能監督到位,誰家補貼多少,漁民心里都明白,看看誰還敢截留貪污。
其三,嚴格規范漁船檢驗、檢測工作流程,實行專業化和標準化管理。海南省紀委的辦案人員建議,制定從檢驗業務受理、現場檢驗、證書審核、檢驗收費等全流程的業務規程,實行關鍵業務關節的相互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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