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原紀檢組組長郭彪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51萬元。因擔心被查,案發前郭彪向省紀委廉政賬戶退贓150萬元。日前,郭彪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海南二中院審理查明,郭彪利用其職務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條件,先后6次受賄共計151萬元。2014年6月1日,郭彪向省紀委廉政賬戶退繳受賄款150萬元。6月上旬,郭彪向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和監察處負責人交代了其受賄及退繳情況。
海南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郭彪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5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且已退繳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依法決定對被告人郭彪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以郭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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