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西“二進宮”男子海口搶金店一審判刑無期
刑滿釋放剛一年,90后小伙又犯事。因搶劫金店,被告人張某偉近日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初,張某偉預謀在海口市搶劫金店,并準備好“手槍”、鐵錘、鴨舌帽等作案工具。同年4月8日傍晚,張某偉攜帶“手槍”、鐵錘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在海口市新華北路附近“踩點”,選定五豐金行為搶劫目標。張某偉戴上事先準備好的鴨舌帽、黑眼鏡、口罩及手套,右手持“手槍”、左手持鐵錘沖入五豐金行,朝天花板開了一槍,威脅店內的售貨員,同時用鐵錘砸碎金店的柜臺玻璃,將十余條金項鏈放入隨身攜帶的挎包。店主葉某聞訊從二樓沖下來持鐵棍追打張某偉,張某偉見狀逃離現場。葉某追趕張某偉,張某偉朝葉某開槍,但未擊中。張某偉于次日攜帶“手槍”及金項鏈離開海口,搶得的十余條金項鏈銷贓得款12.4萬元,全部用于賭博等揮霍。
據悉,被告人張某偉2008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江西省撫州市樂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0年因犯搶奪罪被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滿釋放。
海口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偉為牟取錢財,持鐵錘等闖入五豐金行實施搶劫,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予以懲處。張某偉到案后雖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犯罪中也沒有傷害到他人,但其搶劫五豐金行黃金項鏈十余條,銷贓獲利12.4萬元,數額巨大,且因犯搶奪罪、故意傷害罪先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合并執行,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罪,構成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張偉偉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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