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至9月間,吳某將價值86000元的篙竹向黃某出售,黃某支付貨款15700元給吳某,2009年1月,經雙方結算,黃某給吳某立下70300元欠條。吳某追討無果,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經雙方再次核對欠款數額,重新確認欠款數額為65200元。2010年9月20日,樂東法院判令被告黃某一次性償還65200給吳某。判決生效后,黃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吳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1年2月,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黃某沒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自2011年立案至今,執行法官多次對其財產查詢均無所獲,卻發現黃某長期在茶藝館高消費,故決定對黃某拘留15日。
今年5月12日經申請人提供信息,稱黃某正在茶藝館消費玩麻將。執行法官和法警隊立即趕往該茶藝館將其拘留回院。
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黃某態度明顯有所轉變,認識到自己長時間不履行法院判決的錯誤,當場寫悔過書,隨即履行了全部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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