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胡新村強拆“涉嫌構成犯罪”
8月2日深夜,鞍山市高新區金胡新村響起一陣鞭炮聲,因谷春立落馬聚起的幾個村民感嘆,“谷大扒終于走到了今天”。
金胡新村,位于鞍山鋼鐵公司所屬的齊大山礦區腳下。數個知情人士認為,金胡新村強拆和其中的利益輸送是導致谷春立落馬的直接“導火索”。
鞍鋼下屬全資子公司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鞍千礦業),十年前落戶在由四個村合并而成的金胡新村,至今共進行了三期征占拆遷,面積達到1500多萬平方米,征占土地始于2004年國家發改委一份《關于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西區建設和老廠改造規劃的批復》。
激烈沖突源自2006年開始的二期征占,到鞍山任職一年的谷春立市長根據上述文件,代表鞍山市政府與鞍山鋼鐵集團公司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協議書》,鞍山市政府從鞍鋼獲得土地出讓金數億元。
鞍山市知情人士介紹,鞍山市政府根據這份《協議書》,由谷春立個人決定,親自簽署“拆遷請示”,未經任何行政機關裁決和司法機關裁定,調集大批警力,組織有城管、民兵、村委會等組織參加,進行了大規模的強制拆遷活動。
這次拆遷罕見地被交給金胡新村村委會,村黨委書記樊洪義在2010年一次動遷會議公開表示,“鞍山市把動遷事宜交給金胡新村村委會來辦理,動遷資金,包括林木補償及行為由我們金胡新村村民委員會來辦理。天下沒有,鞍山市少見”。
但村民反映說,村委會經常自定標準,村民差不多面積的院子,補償標準會有十倍的差距,部分村民不愿接受不合理的補償,等待的結果是強拆。
2012年6月20日,沒有經過任何行政機關批準和法院裁定的情況下,幾百名人員駕駛警車、鏟車,后面跟著救護車,駛向鞍山市最大的牛蛙養殖大戶、金胡新村胡有庫的農場。
據農場人員講述及現場錄像顯示,當時農場人員被強行拖上山,育種母豬、待乳羔羊被鏟車、拖車壓死,農場的養殖場、牛場、加工廠、魚塘、辦公室等被砸毀。
胡有庫隨后將金胡新村和鞍千礦業列為共同被告,以民事侵權為案由,將他們告上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索賠標的高達1.59億元。
對此次拆遷,鞍山市政府礦山二期征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版的簡報稱,“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在公安、綜合執法部門的大力配合下,完成了西大背采區內最后一戶林蛙養殖戶動遷工作,影響礦山二期西大背采區正常生產的最主要障礙得以清除。”
知情人士透露說,2012年9月20日,發改委派出工作組前往鞍山約見谷春立,詢問谷春立強行拆遷的根據。谷當場表示:“不拆了,不拆了。”
2012年9月29日,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老區鐵礦山改擴建規劃項目核準的批復》,這份“中央批復”使金胡新村的人們意外發現,自己被強遷的房屋,被占用的土地,都不在2004年4月28日國家發改委的批復范圍之內。
但強拆并沒有停止,2013年3月14日再度強拆,多家媒體轉發報道《鞍山金胡新村遭強拆,多人被打未補償》,文章稱,在未補償的情況下,3月中旬鎮領導指揮,數百人圍住村子,兩百多人持鎬將村民趕出房屋,隨后鏟車將二十多戶的房屋及多個蔬菜大棚推倒。多人被打,電視冰箱等物品被砸,有村民被迫搭窩棚居住,并配發了多戶村民家被砸毀、住在臨時窩棚的照片。
事件發生后,多位法學專家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對鞍山市政府強拆依據——谷春立與鞍鋼簽訂的土地買賣《協議書》的效力進行論證。
論證結論認為:“《協議書》不能作為強制拆遷的根據”,“本案系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涉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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