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19日,海口市第九小學(以下簡稱海口九小)原工資專辦員符恒分34次從學校賬號及報賬員處提取了近240萬元。投案后,仍有140萬余元未歸還。日前,經海口龍華區法院一審、海口中院終審,符恒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尚未退還的140萬余元繼續追繳。
2013年1月份,被告人符恒開始擔任海口九小工資專辦員,負責海口九小教職工和臨時工的工資發放和社保費、公積金的繳納工作。2013年1月25日,符恒從海口九小報賬員劉某處領取臨時工社保費21740元。同年3月7日,符恒提取臨時工社保費23249元。之后的每個月,符恒都會提取社保金或者公積金,有的時候一個月提取數次,數額從1.91萬元到13萬余元不等。
經查,從2013年1月起,符恒以給海口九小教職工辦理繳交社保費和公積金為由,以系統故障為借口,騙取海口九小校長、報賬員和委派會計同意,先后多次開具現金支票,并從海口九小銀行公款賬戶中提取現金或從報賬員處領取現金。事實上,該校已就社保費、公積金等繳納簽訂扣繳協議,根本不需要再用現金繳納。挪用的資金,都被符恒挪作個人使用。
2014年6月18日,符恒在學校領導和父母的陪同下到檢察機關投案。法院審理查明,符恒挪用公款共計239.88萬余元。該案進入審判階段時,符恒仍有140多萬的贓款尚未追繳。海口龍華區法院一審認為,符恒作為事業單位經管公共財物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符恒從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19日止,每個月均有取現挪用公款的行為,甚至是一個月挪用公款數次,其犯罪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屬連續犯,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情節并沒有3個月未予歸還的定罪條件限制,因此,符恒挪用公款的行為應以總額即2398818.9元定罪處罰。鑒于符恒自首,且部分退贓,該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符恒有期徒刑7年,尚未退換贓款繼續追繳。
宣判后,符恒不服,對挪用公款數額等存在異議,上訴至海口中院,請求改判,減輕處罰。海口中院審理后,認為符恒挪用公款有證人證言、報銷匯總附表、銀行現金支票、單據等證據,且符恒挪用公款共計34筆,處于連續狀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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