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本案的犯罪事實”,發回重審。 吳揚 攝
“一天前,當我從當事人家屬手中看到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警官車禍案’發回重審時,我的眼淚止不住的流了下來。雖然,這不是最終的結果,但他至少說明我們的努力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假案’的馬腳已經蓋不住了!”29日下午,河南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前督察專員張南京對記者說。
據沁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2月11日(農歷正月初二)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1(力帆)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此案發生后,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時任督察專員張南京一直強烈指責沁陽市公安局在辦理此案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并在此案發生后的兩年多時間里,不斷的向上級機關反映沁陽警方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張南京還在其材料中,舉出大量證據證明“警官車禍案”中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而是第二個冒名頂替者(第一個冒名頂替者已因防害作證罪被判刑)。
2014年10月2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浩斌刑期4年6個月。
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受害人家屬及被告人也均提起了上述。
8月2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終審裁定寫道:“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時間事實不清,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接處警報警單相互矛盾。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本案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沁陽市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安第0000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2014)沁刑初字第00003-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二、發回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裁定書同時指出,本案中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小聯、麻紀東、梁譜、張巍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4人據稱車禍發生時均在肇事車上,其中除李小聯外,其他三人均為政府工作人員。
麻紀東事發時系沁陽市公安局西萬派出所警員,本案中麻因妨害作證罪被判刑。
梁譜事發時為沁陽市西萬鎮副鎮長,事發后一直隱身不到司法機關主動說法情況,事發一年多后才在各方的調查中浮出水面,其間梁譜還得到了提拔。
張巍巍為沁陽市水利局官員。對張巍巍事發時是否坐在車上,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時任督察專員張南京以及受害人的家屬表示懷疑。
張南京對記者說,在他從事檢察官工作36年歷程中,從來沒有一起案件像沁陽公安局原紀檢書紀張學林這場車禍死亡案一樣充滿謊言。看到焦作市中級法院的這個裁定,他心情非常激動,在第一時間給朋友發了短信“正義終于戰勝了邪惡,值得慶賀!”
“當然,這不是最后的勝利。但他至少說明,我們向上級反映的情況、我們向社會披露的情況是真實存的,而不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憑空捏造。這個案件走到今天這一步也進一步說明,沁陽公安局已經‘病’的很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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