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銀行卡在外地被盜刷3.67萬元,她起訴發卡銀行賠償損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判決銀行承擔80%的責任。因王某將銀行卡密碼告訴母親并經常將卡給母親使用,用卡不規范,自擔20%的責任。
王某訴稱,2009年8月,她申請開辦了一張工商銀行卡。2014年5月13日深夜,該銀行卡通過ATM機被他人轉賬3.67萬元。當時她本人持卡在北京,由于晚上手機關機,次日早晨打開手機收到了客服發送的短信提示。知曉銀行卡內存款被支取后她立即報警,公安機關以信用卡詐騙案予以受理,但刑事案件尚未結案。王某起訴要求開卡行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涉案銀行卡在河南省三門峽市通過ATM機轉賬3.67萬元。法院調取了銀行監控錄像,發現上述交易確實是他人所為。經詢問,王某稱銀行卡經常由其母親使用,自己使用較少。法院認為,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其中包括對儲戶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即銀行首先要對所發的銀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其次銀行應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使用。依據王某提供的證據,其稱別人用偽造的銀行卡盜刷,法院采信。銀行應當承擔王某的相應損失。
對于銀行的辯解,法院認為,依據銀行章程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但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持真實的銀行卡交易。考慮到王某的母親也知曉王某銀行卡密碼且經常使用該卡,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規范的情形,法院酌定王某對其損失承擔20%的責任。
法官表示,如果儲戶偶爾將銀行卡密碼告訴親友,授權對方幫助取款,不足以構成用卡不規范。此案中,之所以認定王某用卡不規范,是因她經常性地將銀行卡給母親用,且有多筆是網上交易,這畢竟增加了銀行卡被盜刷的風險,因此酌定王某承擔責任。依據銀行章程的約定,假如此案中取款人用的是王某的真卡且用密碼交易,銀行就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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