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積極性,切實保障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1號令)等有關規定,近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共同制定了《海南省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對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最高可獎勵5萬元。
十類騙取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包括:(一)虛構、編造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獲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二)隱瞞、虛構病史,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獲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條件變更或者喪失,未按規定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本人或他人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重復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人事檔案或者其它支付憑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將社會保險證件、人事檔案或者其它支付憑證提交給他人,供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七)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八)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鑒定意見,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提供幫助的; (九)擅自擴大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提供幫助的; (十)以其他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騙取社保資金最高可獎5萬元
舉報人可采用來訪、信函、電話、傳真或網絡等形式進行舉報,舉報事項應當事實清楚。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辦法》指出,對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獎勵:舉報事項包括有明確的被舉報主體;實名舉報;舉報人提供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證據事先未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掌握的以及舉報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等,而且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辦法》指出,舉報獎勵按以下標準執行:經查證核實的社會保險基金金額在50萬元以內的,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實金額的5%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低不少于500元,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5000元;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對舉報人再增發一定數額的獎金,但獎勵總額最高不能超過50000元;另外,對可能造成社會保險基金重大損失,因舉報人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500元。
在舉報案件辦結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填寫《海南省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審批表》,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做出獎勵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告知獎勵對象;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9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到發放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領取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辦法》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必須保密;舉報獎勵的有關材料及憑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檔案材料管理規定予以定密并統一歸檔;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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