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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起訴小學生撞人案宣判:小學生賠7.3萬元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5-09-18 08:31

      為何認定撞人

      法院認為,事發后,第一時間固定下來的證言是最能真實反映事發情景的證言。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在公安機關、當地基層組織和學校的共同參與下形成的,較被告方單獨取得的證人證言具有更大公信力。

      最終,法院采信原告方提供的部分在場學生的第一次詢問筆錄(在這份詢問筆錄中,幾名在場學生都稱小宇撞倒老人)。

      11歲的小學五年級學生小宇(化名)成了被告人。起訴他的是一位80歲的老人,老人稱,小宇在放學途中將自己撞倒在地,導致自己受傷,要求小宇的監護人和就讀的學校給予7.9萬元的賠償。今年6月10日,此案在小宇就讀學校的一間教室(作為臨時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小宇是否撞倒老人成為庭審焦點(成都商報曾報道)。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該案一審宣判,南充市順慶區法院認為,小宇撞倒老人致其受傷的事實存在,判其父母賠償7.3萬余元。目前,小宇的媽媽林女士已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去年11月6日中午,南充市順慶區瀠溪鎮,80歲的伍義清老人倒在地上。她說,自己當時準備回家煮飯,迎面走來幾名學生,靠近自己一側的“學生”將自己撞倒。“我當時抓住了他的衣服,但他還是跑了。”事后,伍義清認出這個學生是當時在鎮上某小學上五年級的小宇。經送醫診斷,伍義清左股骨骨折,鑒定為8級傷殘。事后,老人家屬要求小宇的監護人賠償,在多次協商未果后,將小宇和其父母告上法庭。“我多次問他到底撞老人沒有?他說沒有,我相信兒子確實沒撞倒老人。”林女士說,她也希望通過法院審理,能夠證明兒子沒有撞人。

      9月7日,在本案開庭3個月后,林女士拿到了判決書,內容顯示,伍義清被小宇撞倒受傷的事實存在,判決小宇的父母賠償老人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3475.6元。

      庭審焦點

      在6月10日的庭審現場,小宇是否撞倒老人成為最大的爭議焦點,幾名證人的證言前后說法也不一致。

      孩子是否撞倒老人

      幾名證人前后說法不一致

      警方詢問筆錄:

      三名學生看到小宇撞人

      法庭上,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事發后第5天(2014年11月10日)對事發時在場部分學生做的詢問筆錄。根據這次詢問筆錄,其中有三名學生表示親眼看到小宇撞倒老人。學生小雯(化名)回憶,“當時回家路上前面有車,小宇跑過去撞倒一個太婆,太婆打了轉才倒下去。”學生小羽(化名)說,“看到小宇跑過去將一太婆撞了一下,對到撞的,小宇回頭看了一眼。”同時在場的小欣(化名)表示:“小宇跑過去將太婆撞倒了,經過思想斗爭才將老人扶起來。”

      這份筆錄由瀠溪派出所民警詢問,小宇就讀學校的副校長記錄,在場的人還包括瀠溪街道辦事處群樂社區副書記吳洪,以及幾名被詢問學生的班主任老師。法院事后也對這些在場的人進行了核實,核實結果是幾名學生都是分別詢問的,均由學生本人陳述,無人誘導,還有部分學生現場比劃小宇是如何撞倒老人的。

      被告律師調查筆錄:

      三學生稱沒看到小宇撞人

      不過,小宇的辯護律師開庭前半個月在他人陪同下,也對上述幾名學生做了調查筆錄,學生均稱未看見小宇撞倒老人。開庭當天,一位自稱看到事發經過的陳先生出庭作證,稱當天上午11時20許,自己在橋頭看到一名小孩(一兩歲左右)將老人撞倒,小孩旁邊的大人沒有去扶老人,直接去追小孩,現場沒有學生,其距離老人倒地的位置有10多米,其后自己就走開了。對此,法院認為,陳先生陳述的事發時間和事發場景,與其他證人的證言相沖突,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陳先生當時就在現場。

      法院核實證言:

      三名學生說法各不相同

      為核實證言,開庭前,法院對小雯、小羽、小欣分別進行了詢問。三名學生的說法分別是:“沒有,我只是聽說”;“我是聽小雯說的,我沒說對到撞的”;“我記不太清了,可能是小宇手肘子碰到了老太婆,那里也比較擠”。

      小雯的母親告訴成都商報記者,“當天女兒回來,我們就問過她,她說自己沒有看到撞人。最后做筆錄說看到小宇撞人,可能是現場有很多大人在場,孩子被嚇到了,孩子之后也說的是沒有看到撞人。”

      小羽的父親和小雯母親的說法基本一致,“我(事發)當天也問過娃兒,她說沒親眼看到小宇撞人。”

      法院釋疑

      為何采信撞人證言?

      南充市順慶區法院認為,對于本案侵權事實是否存在,事發時在場證人的證言是現有的最直接的證據。不過,在同一證人的證言出現了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下,該如何采信?

      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具有主觀性和易變性,所以證人證言作為證據較其他證據容易出現變化,特別是本案的證人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他們對事發時情景的反映,隨著時間的推移,原有的感知信息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同時基于自身記憶的遺失和表述能力的限制,而可能出現反復。事發后,第一時間固定下來的證言應該是受到上述因素影響最少的,也是最能真實反映事發情景的證言。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在公安機關、當地基層組織和學校的共同參與下形成的,較被告方單獨取得的證人證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最終,法院采信原告方提供的部分在場學生的第一次詢問筆錄。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同時按照“優勢證據規則”,伍義清老人被小宇撞倒受傷的事實存在。“沒想到會是這種結果,我現在也沒想好怎么給兒子說。”小宇的母親林女士說。目前,她已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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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成都商報] [作者:王超] [編輯: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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