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賣或遺棄兒童不解除收養關系
根據《通知》的規定,暫時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在發布尋親公告滿30日后無人認領的,需要在7日內移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如在12個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監護人,符合條件的則可進行國內送養。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被拐兒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個月可被收養。
這些兒童在辦理收養時,收養人、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和公安機關還要簽訂收養協議,并且在協議中約定:如兒童的親生父母查找到兒童并提出撫養請求,收養人要保證配合公安、社會福利機構等開展解除收養關系的相關工作。
“如其親生父母符合繼續撫養的條件,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
對于父母出賣或遺棄兒童的,《通知》明確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兒童親生父母的法律責任。此時,已成立的合法收養關系不會被解除,兒童將繼續留在收養人家中生活。(記者吳為)
將建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快查和尋親機制
新京報訊(記者吳為)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發《關于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各地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工作,其中明確要建立身份快速查詢和尋親服務機制。
《意見》提出建立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對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通過調取監控錄像、走訪當地群眾、比對公安機關走失人口庫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發布協查通報等方式,及時核查其身份信息。
對經快速查詢未能確認身份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其入站后24小時內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形式發布尋親公告,公布受助人員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數據。
此次《意見》對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尋親的相關辦法,還將與全國打拐信息庫銜接。其中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后一個月內免費采集、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并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
其中,《意見》尤其提出要做好滯留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通過站內照料、委托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等方式,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齡等特點的生活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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