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與被告在審判結束后共同將魚苗投放進滇池。
昨日,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在滇池邊公開審理,官渡區一社區主任張某某及朋友李某兩名被告人,由于在今年3月30日于回龍村入滇湖口水域利用電捕工具偷捕滇池魚16.4公斤,分別被拘留4個月,并判處2000元罰款。認識到錯誤的被告人共同出資購買了20萬尾魚苗,在審判結束后將魚苗投放進了滇池。
案情回顧
因嘴饞進滇池河道“電魚”
3月30日下午4點40分左右,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民警接到市民舉報電話,稱有人在官渡區回龍村口滇池入湖河道口里電魚。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當駕車趕到回龍村村口時,民警發現一輛乘坐著兩名中年男子的貨車正要開上環湖東路離開,便堵停貨車,并示意駕駛員熄火,接受檢查,隨后發現貨廂內有一個泡沫筏子、一個綠色網兜,網兜內有十多公斤魚,此外,還發現了一組電瓶和一個逆變器。民警檢查完關好貨車門,并帶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據調查,兩人是想撈點魚回家吃,經稱量,共非法捕撈鯉魚13條14.52公斤、鯽魚12條1.88公斤,共16.4公斤,價值271元,已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滇池水域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積極悔過
購買20萬尾魚苗修復生態
庭審中,張某某和李某表示,雖然知道封湖禁漁期滇池禁止捕撈,也知道哪些捕魚方法、工具是禁止在滇池中使用的,但不知道河道也不允許捕魚,雖然覺得電捕器電壓升高后很危險,也很怕這個東西,但是光想著弄點魚吃吃,沒想到就觸犯了法律。張某某也當庭承認自己作為社區主任,曾組織宣傳過相關規定和法律?!霸诒痪辛舻?個月中,司法人員、民警、滇管執法人員多次和我們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我們也認識到了錯誤,誠心悔過,希望法院能從輕判決。”
公訴人認為,2名偷捕人員所使用的電捕器為大功率船載捕魚機,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使用的電魚工具。根據《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官渡區回龍村環湖東路橋至滇池入湖口段為滇池一級保護區,屬常年禁漁區域。兩名被告人明知在滇池捕魚對捕魚區域、工具均有相關禁止規定的情況下,仍為了一己私利,竭澤而漁。主觀上具有非法捕撈的故意,客觀上侵犯了國家水產資源管理保護制度,而使用電捕器捕魚的方法,較一般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方法危害更甚,兩名被告人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情節嚴重。
經審理,法院認為,兩位被告人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法律,在滇池一級保護區內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漁業資源,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李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悔罪表現好,且能如實供述,主觀惡性小,而且是初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刑法,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各判處罰金2000元。
由于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造成了水生態環境破壞的嚴重后果,2名被告人表示自愿出資1.6萬元購買20萬尾鰱魚及鳙魚魚苗投放滇池作出生態補償,并在庭審結束后,與家屬、旁聽的村民一起將魚苗投放進了滇池。
竭澤而漁
毀滅性破壞滇池漁業資源
“也許大家認為捕撈的魚只有十幾公斤,算不了什么,大不了罰點款就行了,但是電捕魚的危害并非在于捕魚數量的多少,而在于使用電捕器這種捕魚的方法對生態環境和人身安全存在的嚴重危害?!笔械岢毓芾砭C合行政局漁政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電捕魚會對滇池魚類及生物鏈條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危害,使用電捕器釋放的瞬間電量可以電倒一頭牛,小魚和魚卵一般當即就被電死,被電暈的大魚即使能活下來,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或造成魚的基因突變,使后代畸形,病變概率加大,對漁業資源是一種嚴重的破壞。同時,在電魚的過程中,水中的其他水生生物也會遭到滅頂之災,比如螺螄、水生昆蟲、蜻蜓幼蟲及更小的水生生物,這些都是水中生物中不可缺少的鏈接,當食物鏈遭到破壞之后,整個生物鏈就會完全破壞,因此,電捕魚是一種“竭澤而漁”行為,是對水生生物的“斬盡殺絕”,屬于掠奪式、毀滅性的捕撈方式,對滇池漁業資源及生物鏈條造成不可逆的嚴重破壞。
滇池漁業資源同時也是滇池水質凈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水生生物鏈條是凈化滇池水質的重要形式。電魚器電死的大量魚及其他生物,只有少量被電魚人帶走,大部分沉尸水底,在一定的區域內短時間無法分解就會影響滇池水質,同時破壞的生物系統也會造成水藻等水生植物的瘋長,最終會影響滇池的生態環境。此外,電捕器的強大功率對人也有較大的傷害,使用不當或者電捕器漏電,會危及使用者自身或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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