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女士填寫辭職申請單被公司領導批準并辦理交接手續后又生悔意,“潛入”公司辦公室將相關離職文件撕毀后,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離職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故駁回了蘇女士的訴訟請求。
蘇女士原為某電子有限公司的職員,一直以來工作業績不錯,但最近因為回老家辦喪事向公司請假而與公司發生了不愉快,產生了跳槽的想法。正在氣頭上的蘇女士沒有多想就填寫了辭職申請單,公司領導也沒有特意挽留,直接批準了其申請,雙方當天就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填寫了《離職移交清冊》。
但沒過兩天,蘇女士覺得辭職太草率,且詢問了幾家公司所給出的待遇條件都不如原單位好,便設法挽回。蘇女士來到原公司人事部,以新公司要求其出具離職手續的復印件為由讓人事部工作人員將文件拿出來,再找了個借口把對方支走,她自己則把《離職申請表》、《離職移交清冊》撕毀后偷偷離開。今年6月,蘇女士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其被原公司違法辭退,要求繼續履行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仲裁委裁決駁回了蘇女士的仲裁請求,蘇女士不服裁決,起訴至通州法院。
庭審中,蘇女士認可與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但主張自己系被公司違法辭退。后被告公司提交了被撕毀的《離職申請表》、《離職移交清冊》。原來,蘇女士慌亂中將撕毀的《離職申請表》、《離職移交清冊》扔在了公司的垃圾桶里。
法院認為,蘇女士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撕壞《離職申請單》及《離職移交清冊》的行為,對蘇女士已經辦理完畢的離職交接手續、蘇女士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既成事實并不產生影響。對于蘇女士主張其系公司違法辭退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法院對此不予采信。因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離職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現在原告要求繼續履行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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