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有今天,都是貪婪惹的禍。
2003年6月,被任命為海南省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時,我剛剛42歲。僅僅兩年后,我又被任命為臨高縣副縣長兼財政局局長。應該說,我的仕途之路一帆風順。然而,人心不足蛇吞象。早在擔任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時,我就有了錯誤觀念,認為人之一生有兩條路:仕途路和發財路。我的仕途路雖說走得通順,但發財路尚未起步,只有仕途與發財同步,方為人生幸事。有了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的想法后,在辦公事時,我謀起了私利;在給社會作貢獻時,也在貪圖“回報”;在服務社會時,開始追求“享受”。就這樣一步步走向墮落。
我從事的海洋與漁業工作涉及公共資源的調整與分配,因此,有不同利益群體為維護或爭取利益與我接觸。剛走上領導崗位那陣,凡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哪怕只有一點兒問題,不管涉及到誰,我都不會同意。沒想到這樣做給我帶來了許多想不到的麻煩和矛盾。于是,我意識到,得把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只要大的前提合理合法,小節上可以商量。沒過多久我就發現,這個辦法減少了矛盾,我在朋友圈子里的評價也好了,工作開展也順利多了。由此我錯誤地認為,幫誰不是幫,朋友的利益維護了,自己也就有了利益。
2008年至2010年三年間,中央先后撥款3000余萬元給臨高縣,用于扶持深海養殖產業。海洋與漁業局決定在臨高海域分三批建造664口深海網箱補助給養殖戶。其中,第一批網箱200口擬采用“以物代資”方式補助,第二批、第三批網箱64口和400口擬采用“先建后補”的方式補助。2009年,海洋與漁業局作為業主單位,對外招標建設第一批網箱200口。我將招標信息透露給深圳華油公司的朋友,該公司指派銷售經理田某前來聯系對接。說是聯系對接,其實是田某與我之間密談,最終商定彼此利益。為感謝我提供信息和幫助中標,田某分多次送給我好處費255萬余元。后來,我又連續4次收受一些單位及個人送的好處費194萬余元。
痛定思痛,我認為我的最大失敗就是敗在了金錢腳下。古人說,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我既然選擇當國家公務員,就是選擇了為人民服務,就不能奢望有豐厚的財富回報。可我,一失足葬送了自己的人生。我希望手握權力的人們一定要以我為戒,自重、自省、自律。
●懺悔人:陳卓爾
●原任職務:海南省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副縣長兼財政局局長
●涉案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4年12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
犯罪事實:2006年至2011年,陳卓爾在擔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及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共計450余萬元人民幣。
據南國都市報等
夫妻借表弟名義開空殼公司套補貼“邀請”企業到臨高做項目撈好處費
臨高縣原副縣長陳卓爾,因在擔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和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受賄450萬元,最終東窗事發。12月2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此案,以受賄罪判處陳卓爾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陳卓爾退繳的贓款25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余贓款109.64萬元繼續追繳。
2006年至2011年,陳卓爾在擔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和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建設深某網箱工程項目、發放網箱補助、漁船柴油補貼、承建建筑工程項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共450.0114萬元。
陳卓爾歸案后,通過家屬退繳贓款250萬元。
海南一中院認為,陳卓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于陳卓爾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某各存留于瀾江公司賬戶上的90.3714萬元錢不屬于受賄款的辯護意見,陳卓爾在庭前多次有罪供述中予以承認,且陳卓爾的供述和陳某各、方某路、李某的證言均證實瀾江公司是陳卓爾等人控制和管理的公司,存放于瀾江公司賬戶的錢款由陳卓爾等人支配。因此,陳卓爾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各謀取利益,其所收取陳某各的錢財應當認定為受賄款。
鑒于陳卓爾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事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且退出大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邀請”企業臨高做項目
收賄賂255萬
2008年至2010年期間,中央先后撥款3000多萬元給臨高,用于扶持該縣深海養殖產業。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決定在臨高海域分三批建造664口深海網箱補助給養殖戶。其中,第一批網箱200口擬采用“以物代資”方式補助,第二批、第三批64口和400口擬采用“先建后補”方式補助。
2009年,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對外招標建設第一批網箱。陳卓爾將招標信息透露給深圳華某公司。該公司指派銷售經理田某生聯系、對接。為爭取中標,該公司總經理張某和田某生等人商定,許諾按每口網箱3850元給陳卓爾好處費。后該公司中標,并與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下屬單位臨高縣水產推廣站簽了《網箱制造安裝合同》,制造安裝了200口深海網箱。經陳卓爾等人同意,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及時付款。
張某和田某生等人想繼續做二、三批網箱項目,便成立了海南深某網箱公司。為保證海南深某網箱公司順利承領項目,陳卓爾向有關專業合作社與漁民做要求,后臨高思某合作社及有關漁民與海南深某網箱公司簽訂《網箱制造安裝合同》,讓該公司制造安裝第二批、第三批網箱。期間,陳卓爾積極協調漁民與銀行、政府關系,同意支付補助款給各專業合作社,用于支付工程款。
為給陳卓爾好處費,田某生等人制作虛假的《深某抗風網箱海上固定安裝合同書》,將100萬分三次轉至海南深某網箱公司賬戶。2009年至2010年間,田某生從海南深某網箱公司賬戶及其個人賬戶取款,先后分多次送給陳卓爾共255.64萬元。
田某生證實,2008年下半年,國家有扶持深海網箱養殖政策,時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陳卓爾告訴他們,說是臨高縣有深海網箱業務,邀請深圳華某公司來做該項目。
開公司“拉”來漁船套補貼
收漁民賄賂90.3萬
2005年間,陳卓爾讓福建漁民陳某各引進兩艘漁船到臨高從事海洋捕撈。隨后,陳某各建造兩艘漁船開到臨高。在陳卓爾幫助下,陳某各為兩艘船辦理了捕撈許可證書、船檢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等手續,并掛靠在陳卓爾實際控制的海南瀾江實業有限公司名下。
陳卓爾與陳某各商定,該兩艘漁船向政府申請取得柴油補貼后,要分一部分補貼款給陳卓爾。2006年至2009年期間,陳卓爾表弟方某路以瀾江公司名義多次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陳某各掛靠的兩艘漁船的柴油補貼和南沙專項補貼。
經陳卓爾等人審批,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批準該兩艘漁船的柴油補貼、南沙專項補貼各179.079萬元和67.8933萬元(合計246.9723萬元),并把補貼款撥付到瀾江公司賬戶上。陳某各數次讓方某路把部分補貼款轉賬給其。方某路請示陳卓爾或陳卓爾妻子李某后,先后分三次從瀾江公司賬戶轉賬給陳某各共95.1973萬元。
李某從瀾江公司賬戶上分二筆取出61.4036萬元,存入陳某各的銀行卡給了陳某各。為感謝陳卓爾的幫助,陳某各將瀾江公司賬戶上剩余的補貼款共90.3714萬元送給陳卓爾。因群眾舉報陳卓爾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陳卓爾擔心出事,2011年5月27日讓方某路將瀾江公司賬戶上的97萬元轉賬給陳某各。
陳卓爾妻子李某向辦案人員證實,瀾江公司是她與陳卓爾以方某路的名義開辦的,公司印章平時由她管理,但公司從未開展過業務。臨高海洋與漁業局捕撈股長也證實,瀾江公司由方某路管理,名下有兩艘漁船。后來,他通過私下了解得知瀾江公司是陳卓爾開的。
陳卓爾則稱,他于1993年設立瀾江公司,調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后,考慮到自己是公務員不適宜經商,就將瀾江公司過戶到方某路的名下,授權給方某路負責管理,但他還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重大投資項目由他主導。
幫辦船網工具指標領補貼
收了15萬元
2007年間,臨高義某公司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25艘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期間,陳卓爾讓時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捕撈股股長鄧某林(另案處理)叫方某路把方某路、方四等四個人的身份證交給鄧某林,由鄧制作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材料進行申報。之后,在陳卓爾、鄧某林的幫忙下,臨高義某公司得到21艘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方某路等四人的4艘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也掛在臨高義某公司名下,后該4艘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由臨高義某公司使用。而后,臨高義某公司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25艘漁船的柴油補貼。在陳卓爾和鄧某林的幫忙下,臨高義某公司得到柴油補貼款。
為了表示感謝,2008年至2012年期間,臨高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分多次送給鄧某林巨額款項,并叫鄧某林將其中一部分錢轉送給陳卓爾。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鄧某林從其收受陳某的款項中拿出15萬元,在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大院停車場送給了陳卓爾。
幫建筑工程承包商中標
拿了30萬元
2011年前后,陳某俏得知臨高縣財政局擬以議標形式招標建設臨高縣和舍財政所、博厚財政所和波蓮財政所的辦公樓,遂找時任臨高縣財政局局長的陳卓爾幫忙,表示想要承建該三個辦公樓建設工程項目。陳卓爾表示同意,并讓陳某俏掛靠公司參加議標。
陳某俏告知陳卓爾其掛靠海南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加議標。因參加議標的本地建筑公司只有陳某俏掛靠的海南冠某建筑工程公司一家。為了讓陳某俏中標,陳卓爾向分管此項工作的縣財政局副局長黃某暗示,盡量選擇本地建筑公司承建。黃某領會陳卓爾意圖,在議標會上,首先提議該三個辦公樓建設項目應由本地建筑公司承建,陳卓爾和其他參會人員一致同意,確定海南冠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
該三項工程結算總金額合計400余萬元,均經陳卓爾審核同意后及時撥付。為表示感謝,2011年10月,陳某俏送給陳卓爾30萬元。
幫人建網箱發補助不白忙
收合作社40萬
2009年期間,臨高海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庭得知臨高縣擬建造200口網箱補助給養殖戶的信息后,找到時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陳卓爾,表示希望能給其安排補助一些網箱并最終成功獲取。2009年下半年,王某庭送給陳卓爾19萬元。
2009年,養殖戶鄭某鋼得知中央下撥一批資金給臨高縣用于補助深某養殖的信息后,找到時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陳卓爾,表示想得到補助。陳卓爾提出,其須以專業合作社名義申請。之后,鄭某鋼成立臨高思某合作社,并以該合作社名義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深某網箱補助。其間,養殖戶王某宇、王少群等七人也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網箱補助。后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同意給臨高思某合作社補助10組40口網箱,給王某宇等七人補助8組32口網箱。
因王某宇等人不具備深某網箱養殖條件,王某宇等人申請的網箱并入臨高思某合作社,以“公司加漁民”的形式合作養殖。之后,臨高思某合作社與海南深某網箱公司簽訂《網箱制造安裝合同》,由海南深某網箱公司為該合作社制造安裝了18組72口深某網箱。期間,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將補助款撥給臨高思某合作社支付給了海南深某網箱公司。
2009年11月某日,鄭某鋼送給陳卓爾40萬元。
臨高縣原副縣長陳卓爾受賄450萬元 一審被判13年
海南臨高縣原副縣長陳卓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50多萬元。12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卓爾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30萬元,對其未退繳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1961年出生陳卓爾,海南省臨高縣人,大學文化,2003年6月至2010年2月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黨組書記;2010年2月至 2012年1月任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縣財政機關黨委書記;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任臨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兼任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縣財政機關黨委書記;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任臨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副處級)。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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