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某駕駛海汽城鄉公交有限公司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釀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葉某及丈夫胡某一殘一傷。原告將駕駛人吳某、車輛所有人海汽城鄉公交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近日,經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償15萬余元,海汽城鄉公交有限公司承擔本案70%鑒定費及訴訟費。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原告葉某乘坐丈夫胡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行駛在澄邁縣老城鎮某路口,左拐時與吳某駕駛的海汽城鄉公交有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葉某及丈夫一殘一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的制動系統不合格,且行駛過程中車速過快,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胡某因未避讓直行車輛,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葉某在海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3天,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葉某頭部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另查明,肇事客車車主系被告海汽公司,海汽公司為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辦案過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葉某及丈夫為建筑工地農民工,事故發生前原告葉某是家中收入的主要支柱,事故后因顱腦損傷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基本的生活能力。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分歧較大,原告認為雖然他們的戶口在農村,但是由于長期在建筑工地工作生活,且建筑工地大多位于城鎮中,殘疾賠償金應依照城鎮標準計算。對于誤工費,原告提供了工友的證人證言,證明小工一天收入200元,誤工費應當按照6000/月來計算。被告則認為,原告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前原告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對于建筑工地大多位于城鎮的陳述提出了質疑。對于誤工費,被告認為農民工工作收入具有不穩定的特點,不能按照6000元計算,且就算原告有6000元的收入也應該依法納稅,如果沒有完稅證明,無法支持。
對于雙方的上述爭議,承辦法官認為,原告雖常年在建筑工地工作生活,但由于建筑工作的周期性和遷徙性且原告并不能提供事故發生前已在城鎮居住一年的充分證據,要求依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確實有些牽強;關于誤工費,雖然不能完全依照原告訴請的6000元標準進行賠償,但是由于原告長期從事建筑工作,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建筑行業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經過法官的釋明,雙方均表示認可,愿意依照上述標準達成調解。最終,被告保險公司承諾一次性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5萬元,海汽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擔原告因本案支出的70%的鑒定費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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