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日前發布《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晰了各類檢察人員職權,明確了檢察長應履行的十項職責。
《意見》從五個方面明晰了各類檢察人員的職責權限:一是完善了檢察長職責,明確了檢察長對案件的處理決定權和行政管理職能。二是原則規定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和檢察長委托履行職責,同時,要求省級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檢察業務類別、辦案組織形式,制定轄區內各級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三是界定主任檢察官除履行檢察官職責外,作為辦案組負責人還負責辦案組承辦案件的組織、指揮、協調以及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工作。四是明確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作為檢察官在司法一線辦案,同時,規范了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五是明確了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辦理案件的職責。
《意見》明確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應履行十項職責:決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起訴;決定是否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意見或提請抗訴,決定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以及復議、復核、復查;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決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重要偵查措施;決定將案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主持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對檢察官進行考評;組織研究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法律規定應當由檢察長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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