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9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現階段,將按照“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范”的指導思想,加強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
有分析人士指出,證監會規范程序化交易行為,有利于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畢竟程序化交易堅決執行既定的交易策略,即便A股有漲跌停板作為保護,但仍然有可能引發大面積的突發風險。
過度發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
程序化交易是技術進步與市場創新的體現,是一把“雙刃劍”,對資本市場有利有弊。程序化交易由于反應速度快、沒有人類的感情干擾,可以堅決執行既定的交易策略,故有可能因為股指一點點小波動就引發股價的快速暴跌或者暴漲,例如港股漢能薄膜發電、美國的閃電崩盤,都有程序化交易參與其中,分析人士指出,A股雖然有漲跌停板作為保護,但仍然有可能引發大面積的突發風險。
縱觀成熟市場,程序化交易發展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場所的市場結構,也源于其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場和關聯產品價格,提供市場流動性,提高價格發現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為因素的影響。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場波動、影響市場公平性、增加技術系統壓力等消極影響,境外監管機構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張曉軍表示,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資本市場有其自身特點,一是發展宗旨是服務實體經濟,在市場流動性已經較為充足、換手率較高的情況下,通過程序化交易進一步提高流動性不是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二是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為機構或大戶所采用,過度發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場投機炒作等問題仍較明顯,通過程序化交易完善價格發現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現階段,需按照“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范”的指導思想,加強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
其實,早在2010年9月,證監會就曾下發《關于程序化交易的認定及相關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交易速度和下單頻率將程序化交易分為“高頻程序化交易”和“非高頻程序化交易”兩類,根據不同類型的程序化交易實行分類監管。但這被市場人士認為是主要針對期貨市場的監管措施。
此次,《辦法》將程序化交易定義為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件,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言下之意,只要符合《辦法》對程序化交易的定義,都是《辦法》規范的對象,相關的程序化交易者均須遵守《辦法》規定,履行有關義務。
指令審核制度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屏障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了指令審核制度,這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的一項新舉措,張曉軍表示,此舉旨在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對市場流動性的過度沖擊。
具體來講,指令審核制度就是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并分別設置流量控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需加強客戶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并適時進行人工復核。
張曉軍解釋,機構投資者實行適當的交易自律,例如在漲跌停板附近限制下單,避免大額、連續訂單造成流動性緊張或價格沖擊等,在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已開始推廣;交易所會員對大額、快速指令進行審核則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場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與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報速度快、申報頻率高等特點,《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指令審核制度,而不是不加過濾地將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達交易所主機,旨在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對市場流動性的過度沖擊。
同時《辦法》規定證券、期貨和基金業協會負責制定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并開展自律管理,張曉軍表示,這主要考慮這是行業的一項新實踐,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業標準。總之,當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額或頻率達到對市場流動性產生明顯影響的時候,即使其不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負有審慎交易的義務。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六類禁止性行為,包括頻繁申報并頻繁撤銷申報,且成交委托比明顯低于正常水平,在收盤階段利用程序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影響收盤價;連續以高于最近成交價申報買入或連續以低于最近成交價申報賣出,引發價格快速上漲或下跌,引導、強化價格趨勢后進行大量反向申報并成交等。
張曉軍強調,在日常監管實踐中發現,有部分程序化交易偏離了理性投資可解釋的范疇,涉嫌故意加大流動性沖擊的程序化交易行為,《辦法》中規定的相關禁止性行為既不同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認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也不直接認定為市場操縱行為,三者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系還可能轉化,責任后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競合,從而在自律監管、行政監管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等不同層次構筑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的立體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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