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1歲的湖南男子張某發原是海南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下半年,他在沒有取得工程項目的情況下,虛構事實先后與6名承包商簽訂合同,騙取合同保證金共計203萬元。日前,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張某發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1年7月28日,海南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發在沒有取得工程項目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與黃某某簽訂《盈濱半島土石方工程協議書》,約定將盈濱半島填海(土石方)工程承包給黃某某施工,騙取黃某某合同保證金10萬元。2011年9月至11月期間,他又虛構事實,與劉某某簽訂《協議書》,約定將“桂林洋灃盈花園”項目承包給劉某某施工,騙取劉某某合同保證金70萬元。
張某發另外四次詐騙所虛構的是“海南經濟學院”工程項目。被害人呂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喻某某分別與張某發簽訂相關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書,被騙取合同保證金共123萬元。之后,張某發攜款潛逃,直到2014年才在深圳被抓獲。
瓊山區法院認為,張某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0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遂依法作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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