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國際新聞界》上發表了一篇學術論文,去年8月被這家新聞傳播類知名學術期刊公告系抄襲之作,2013年獲得博士學位的于艷茹一夜之間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從那時起,她一直在為保住自己的博士學位做說明,做申訴,今年1月,她的博士學位被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不服,將母校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北大《關于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并恢復她的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今天(1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在于艷茹看來,這起事件已經由“抄襲門”,轉為“學位門”、“維權門”,她對媒體表示,要維權到底,要回自己的“博士帽”,摘掉所謂“學術混混”的帽子。那么這起事件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于艷茹的訴求是什么?
2014年8月17日,新聞傳播類知名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刊登了一則《關于于艷茹論文抄襲的公告》。公告稱,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于艷茹發表在該刊2013年第7期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大段翻譯國外學者發表于1984年的論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國論文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
《國際新聞界》主編、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當時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表示,幾乎是全文抄襲,除了提要和結語是她的話,都是完全從那本書上抄的。抄了就得揭發你,這有什么不對呀?就應該揭發。
《國際新聞界》編輯部決定,5年內拒絕于艷茹的投稿,將其論文抄襲情況公告于刊物官網,并通報其相關單位。
同行偶然發現、舉報、期刊揭發,一時間,此事成了備受關注的“學術造假”現象的典型。
人大新聞學院副教授劉海龍介紹稱,Peer Review同行評監是國際期刊的通用做法,文章在雜志上一旦發表出來,不光是這個領域,所有人都能看到。應該要珍惜自己的名譽,這個事件就是很典型的。
隨后,北京大學成立工作組和專家組,對此事開展調查,今年1月9日召開的北大第118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其中寫道:“經查實,于艷茹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學位條例》等相關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強硬主張揭發抄襲的《國際新聞界》主編陳力丹教授對北大的處理結果,當即表示不認同,認為北大處理草率,沒有考慮給于艷茹未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陳力丹表示,取消博士學位的理由并不充分,因為博士論文并沒有抄襲。盡管在申報博士論文時使用了這篇文章,但申報博士學位的條件很多,包括課程要達到合格以上,發表論文只是其中一項。抄襲行為是應該被批評的,也要有處分,但這樣的決定有些草率了。
今年3月13號,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公布“二審”結果,持原處理決定。北大歷史學教授高毅是于艷茹的博士生導師,對自己的學生比較了解,他認為北大一直是比較注重學術規范的。于艷茹問題的出現,是“有隱情”的。
高毅說:“她喜歡寫一些傳媒文章。有時候弄得傳媒文章跟寫文章分不清楚,有些不講學術規范。傳媒文章就是普通介紹知識的傳媒文章,不是傳媒學文章,研究文章,一般不需要遵守史學學術規范,不是說每一句話都要給出處。這是她個人的特點造成的。”
向北大“申訴”不行,于艷茹提起了行政訴訟。她在起訴書中認為,北大撤銷她博士學位的決定書在實體上超越職權,北大適用的《學位條例》中沒有授權高校,可以根據博士學位論文之外的論文涉嫌抄襲而撤銷博士學位。而北大并未發現她的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
于艷茹表示,那篇文章發表于畢業之后,而非在校期間,所以北大無權因那篇文章處理她,乃至撤銷她的學位。這篇文章與學位無關,盡管她曾將那篇文章列為學位申請材料,但并不是必要條件,甚至不是有效條件。
于艷茹還在起訴書中指出,涉案決定所適用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和《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基本規范》均不屬于法律法規或規章,不能作為撤銷學位的法律依據。她還認為北大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于艷茹告訴記者,她畢業前寫了兩封電子郵件告知雜志社,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發稿,署名單位需要改成未來工作單位,雜志社沒有改,也沒有告知我。她學業表現一貫良好,科研成果較多,這篇有問題的文章屬于無心之過。
于艷茹還認為,北大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整個過程中,始終未讓她自己查閱相關信息、未讓她申辯、未告知救濟途徑和期限,侵犯了她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且在這個決定送達本人和正式生效前,北大便通過媒體予以新聞報道,屬于違法。
于艷茹能否通過訴訟要回博士學位,北京大學將作出哪些回應,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案件審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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